本報記者 吳曉璐
《證券日報》記者4月3日獲悉,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和新“國九條”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精神,進一步優化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托管行業生態,壓實托管人責任,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支持托管人依法創新組織架構,中國證監會修訂了《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修訂的總體原則是“嚴把準入、聚焦主業、壓實責任、推動創新”。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完善準入門檻,強化實質展業、風險隔離監管要求,壓實托管人責任,健全退出機制,允許優質托管機構設立全資子公司專門從事托管業務等。
部分托管機構“托而不管”
或者“托而管不了”
據證監會介紹,現行《辦法》于2020年7月由中國證監會和原銀保監會聯合修訂發布,對豐富基金托管行業生態并強化基金托管人責任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行業形勢、監管環境進一步變化,也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一是基金托管行業集中趨勢明顯。目前,全國性商業銀行及少數幾家證券公司托管了約80%-90%公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部分符合現行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實質展業能力有限,有必要完善準入門檻,支持真正具備較強展業能力與合規風控能力的機構取得該項資格。
二是部分機構在“證券投資基金”托管牌照下大量開展其他業務,背離了業務本源。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有必要厘清業務邊界、督促持牌機構立足主責主業。
三是部分托管機構“托而不管”或者“托而管不了”。個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產品發生重大違約,暴露出托管人在準入盡調、投資監督、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環節履職不到位問題,有必要針對性強化相關監管要求,壓實托管人責任。
四是市場化退出機制有待完善?!蹲C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條明確,對于連續三年沒有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可以取消其資格。但對于“沒有開展”缺乏具體界定標準,導致不具商業可持續性的機構缺乏有序退出市場渠道,實踐中存在一定程度“囤牌”現象甚至違規超范圍執業的風險。
五是與行業創新發展的需要不完全適應。2022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快推進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研究推進基金托管人通過組織架構創新實現托管業務的集中化、專業化運營”,但《辦法》中規定的個別行政許可條件對托管專業子公司難以適用,有必要明確具體政策。
完善準入門檻
健全退出機制
為從制度上解決上述問題,在充分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中國證監會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一是完善準入門檻。強化實質展業能力要求。在《辦法》第8條行政許可條件中增加“具備實質開展基金托管業務能力及可持續商業模式,最近一年總資產規模或者權益類公募基金銷售保有規模居于行業前列”的要求。
強化合規風控能力要求。根據中國證監會以及銀監相關規定,證券公司評級為A類或者商業銀行評級為2級以上的,表明相關機構合規與風控體系相對完善,能夠滿足開展相關業務的基本標準。為此,要求申請人最近三年監管評級在2級或A類以上。另一方面,提高凈資產要求,強化風險承受能力,要求商業銀行凈資產不低于500億元人民幣,證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凈資產不低于300億元人民幣。
二是強化實質展業、風險隔離監管要求。督促聚焦主責主業,實質開展基金托管業務。要求申請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時作出取得基金托管資格后,將聚焦主業、實質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說明和承諾。
強化風險隔離。要求基金財產與其他托管財產嚴格分開保管。厘清業務邊界。為避免基金托管機構開展其他托管業務可能導致的業務邊界與監管職責不清晰,明確商業銀行開展基金托管業務,還應當滿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托管業務的相關規定。
三是壓實托管人責任。要求基金托管人應當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場外交易對手方等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投資交易相關信息作為劃款清算、投資監督和凈值復核的依據;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手段核查驗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資料;明確基金管理人不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情況下基金托管人應當如何處理。
壓實托管責任,避免“托而不管”。強化客戶及產品準入要求,避免“帶病托管”;明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適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關托管要求。
充分揭示風險,避免“托而管不了”。強化托管人報告義務,及時掌握重大異常情況。強化結算交收責任。要求托管人承擔市場結算參與人職責的,還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先行履行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交收責任。完善托管業務風險準備金制度。將現行基金托管業務風險準備金制度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擴大至證券投資基金。
四是健全退出機制。完善取消資格的情形。在《辦法》第52條規定的可以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情形中,增加“未實質開展基金托管業務,取得業務許可證滿2年后,連續36個月月均基金托管資產規模低于50億元人民幣”的情形。細化托管人職責終止后的銜接安排。
完善注銷許可證的情形。在現有機構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等須強制注銷許可證情形之外,增加一類情形,即托管機構主動申請注銷基金托管資格。
五是明確專業托管子公司審批政策。允許優質托管機構設立全資子公司專門從事托管業務。強化母公司職責。考慮到對子公司申請基金托管資格的實收資本要求適當降低,明確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子公司托管規模,建立相應的資金支持機制;托管子公司承擔市場結算參與人職責的,金融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支持,協助子公司落實交收責任,避免子公司發生交收違約。
六是做好存量業務銜接安排,合理設置過渡期??紤]到存量托管人申請托管資格時適用現行《辦法》,部分機構難以符合修訂后《辦法》準入條件,因此明確“新老劃斷”,即要求存量基金托管人總體持續符合“現行”《辦法》規定的相關準入條件。
針對不符合《辦法》第28條“一托到底”要求的部分存量私募基金,要求原則上應當3年內完成規范整改,變更托管人、修改基金合同或者托管協議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是其他修改。修改基金托管機構定義,將證券公司明確列入主要托管機構類型之一;增加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并可根據《辦法》第50條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等。
(編輯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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