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劉琪)3月2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發布消息,《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5年第1號)自發布以來,在引領貨幣經紀公司提高金融市場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經過多年發展,貨幣經紀公司服務金融機構的種類和數量不斷增加,行業發展發生顯著變化,現行辦法已無法滿足貨幣經紀公司高質量發展和監管需求。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全面加強金融監管、優化金融服務、防范化解風險,金融監管總局修訂形成《貨幣經紀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優化調整行政許可事項。適度提高注冊資本金最低要求,夯實貨幣經紀公司高質量發展基礎。優化調整出資人準入資質條件,增加財務狀況、權益性投資比例、金融從業人員比例等要求,精簡部分行政許可操作程序條款。
二是適度拓寬業務范圍。優化調整經紀業務品類,允許貨幣經紀公司開展黃金市場交易的經紀業務。規范數據提供服務,明確貨幣經紀公司可以依法合規利用經紀業務過程中形成的市場行情數據,向客戶提供數據服務。
三是細化業務經營規則。明確經紀業務品種的準入要求,對于有業務準入要求的必須取得相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許可或備案。明確經紀服務對象是金融機構,已獲得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等市場準入,并且是相關交易品種的合格投資者。明確經紀業務各環節的合規管理要求,規范服務收費管理。
四是進一步強化風險監管。明確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建設、關聯交易管理、薪酬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明確操作風險管理、合規管理、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數據安全管理、業務連續性管理、外包管理、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加強監管協同,建立跨部門的監管協作機制。
五是加強經紀行為監管。增加“經紀人管理”專章,強化制度建設要求,加強經紀人行為規范管理。健全經紀人管理制度,防范經紀人道德風險。明確經紀業務中的禁止事項,防止損害客戶合法權益、危害公司正當利益或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
目前,《辦法》已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各方反饋意見,金融監管總局將對《辦法》進一步修改完善,并適時發布。
(編輯 郭之宸 賀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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