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杜雨萌
3月2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對外發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對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監督管理,促進代理銷售業務健康有序發展。《辦法》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商業銀行代銷業務快速發展,代銷產品數量和類型日益豐富,客戶覆蓋面日益廣泛。在相關監管制度不斷壓實金融產品發行人、管理人責任的基礎上,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商業銀行作為代銷機構的義務。為此,金融監管總局制定《辦法》,旨在推動商業銀行代銷業務規范有序發展。
《辦法》共八章54條,包括總則、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合作機構管理、代銷產品準入管理、銷售管理、代銷產品存續期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強化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和產品準入的管理責任,明確合作機構準入審查和產品盡職調查要求;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行為,對銷售渠道、銷售人員管理、產品展示、適當性管理、風險提示等作出具體規定;強化商業銀行在代銷產品存續期應盡的義務。
在合作機構管理方面,《辦法》從合作機構的準入要求、退出機制、代銷協議的簽訂程序和內容、關聯交易管理、責任歸屬等方面強化了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的管理責任。對于已經準入的合作機構,要求定期審查評估。對于實施退出的機構,要求做好存量產品客戶服務。在代銷產品準入方面,分類別規定了盡職調查要求。從強化風險控制角度,對部分產品在準入流程上要求商業銀行相關部門綜合評估,并獲得本行高級管理層批準。
針對商業銀行推介銷售代銷產品的行為,《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代理銷售全流程監測和管理機制,對宣傳資料、信息查詢、產品展示、適當性管理、銷售人員管理、可回溯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包括應當針對同類產品制定一致的代銷產品展示規則,應當穩慎評估客戶購買產品的適當性,對老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客群的銷售管理提出針對性要求,應當加強銷售人員資質和行為管理等。
此外,《辦法》還規定,在代銷產品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產品風險收益特征、風險評級變動情況、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督促合作機構履行主動管理責任;督促合作機構按照規定披露代銷產品相關信息;持續加強客戶服務,客戶要求了解代銷產品相關信息的,商業銀行應當向客戶告知合作機構提供的產品相關信息,或者協助客戶向合作機構查詢相關信息。
(編輯 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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