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保監會修訂發布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辦法》發布的同一天,上海票據交易所也發布了《商業匯票信息披露操作細則》,以配套施行。
與1997年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相比,此次《辦法》是時隔25年后的首次全面修訂,并在名稱上將舊版“暫行”二字去掉,被業內稱為“票據新規”。
“上一版《暫行辦法》偏重于業務管理,新版《辦法》偏重于規范管理。”江西財經大學九銀票據研究院執行院長肖小和認為,這說明票據市場已發展成為金融市場不可或缺和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工具。
最長期限縮至6個月
減輕企業占款壓力
長久以來,應收賬款高企是懸在中小企業頭上的一把“利劍”。
“由于客觀上還存在市場主體地位不平等問題,大企業往往利用強勢的市場地位拉長應付款的期限,例如利用電子商業匯票將應付款期限拉長6~9個月不等,過多地占用中小微供應商企業資金,造成中小微企業應收賬款淤積、資金周轉慢、資金成本增加等問題。”中信銀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場中心高級顧問趙慈拉告訴記者。
針對中小微企業呼聲,去年以來,國務院常務會議多次部署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紓困和發展,研究將電子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由1年縮短至6個月,以減輕企業占款壓力。
此次《辦法》將商業匯票最長期限由1年調整至6個月后,即從制度層面降低了中小企業賬款周期和融資成本。
“縮短票據期限,央行明顯的政策意圖是出于對中小企業權益的保護。”華林證券總裁助理兼票據部落總裁周敏智說。
值得一提的是,與商票最長期限縮短相得映彰的是票據市場上的另一個新變革。今年6月初,上海票據交易所上線新一代票據業務系統,實現了票據“找零支付”這一可拆分功能,即票據包的金額可以拆解成最小到分的任意金額進行支付。
在周敏智看來,此次票據期限的縮短,配合新一代票據業務系統“拆分”功能,使得持票的企業在支付的便利性上大大提高。“原來大額票據因為不可拆分,導致它對于小額交易場景的支付無法應用,而現在可拆分的功能使得大額的票據亦可打散、歸零用于不同的支付場景。”
由于票據兼具信貸屬性和資金屬性,在票據二級市場上,商業銀行是配置票據資產的主力。對于商票期限的縮短,不少業內人士認為,這或會短期增加票據二級市場的利率波動和交易規模。
對此,上海普蘭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副總裁周海濱認為:“在票據轉貼現仍屬信貸資產的前提下,機構買票的整體需求會增加,同時由于資產久期縮短,機構需增加波段交易頻次來保持利潤收入的穩定。”
重視市場主體
便利中小微融資
針對票據貼現,此次《辦法》作出了諸多有利于中小微企業融資的修訂。
周敏智注意到,以往貼現材料僅提交合同發票,這一形式比較單一。而現在《辦法》將貼現材料擴大到了幾乎一切“能夠反映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材料”。
“這意味著倉單、流水等只要符合真實情況的材料都可以提交,一方面恢復了票據法第十條規定中的‘債權債務關系’部分,另一方面放開了證明材料限制,相對于原辦法進行了擴大,將進一步助力票據融資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周敏智說。
比普遍認知中的小微企業更“微小”的群體,應該是個人工商戶群體。在《辦法》發布后,趙慈拉發現,微信群里大家開始討論較多的,是《辦法》將持票人主體范疇擴展至自然人。
根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貼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為自然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和非法人組織。
在趙慈拉看來,增加“自然人”為持票人主體,是這次正式公告和征求意見稿較大的差別,體現了國家對個體工商戶這個市場主體的重視,使現有上億戶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也可成為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和貼現申請人,方便了微型企業的用票與融資,體現了“個體工商戶是重要的市場主體”原則。
在逾期商票不斷增多的態勢下,此次《辦法》也將承兌人逾期的處罰趨于嚴格,提出了較強的懲戒措施,強化了對承兌人的信用約束機制。
《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商業匯票承兌人最近二年發生票據持續逾期或者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票據承兌、貼現、保證、質押等業務。”
“這意味著不講信用的機構,未來會被金融機構剔除票據業務的‘名單’。這樣的懲戒機制對進一步凈化票據市場的信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關鍵的作用。”周敏智進一步闡釋道,這條規定借鑒了日本的做法,日本票據法對于拒付票據施行“不渡”制度。這種制裁制度對于簽發票據的企業而言無疑是致命的,但是對于維護票據的信用秩序起著至關重要的積極作用。
承兌和保證金
“兩條線”控風險
加強風險控制,是此次《辦法》令市場關注較多的又一個焦點。此次《辦法》“第二十四條”對銀行和財務公司的承兌匯票和保證金占比進行了約束,要求分別不超過承兌人總資產的15%和吸收存款規模的10%。
“這兩條線,實際上是監管從整個行業防范風險的角度考慮,對于個別過度依靠票據資產以及票據業務所派生的存款的金融機構進行規范限制。承兌對于銀行和財務公司而言是表外業務,過去曾經爆發過因過渡承兌無法到期按時解付,導致風險蔓延的例子。”周敏智說。
有著“企業內部銀行”之稱的財務公司,屬于非銀金融機構,主要吸收集團成員存款、辦理貸款和資金結算等業務,而此前,其開具的承兌匯票也被稱為“銀票”。但近年來,財務公司因票據業務違規行為而受到處罰的案例已不在少數。
此次《辦法》特別明確各類商業匯票的承兌主體范圍,定義了“銀票”“財票”的范圍,規定“銀票”為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承兌的商業匯票。
對于銀行而言,上述兩條考核指標,主要針對的是部分銀行盲目利用承兌保證金來作為吸收存款的主要手段,防范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兌付后負債端存款驟降,而資產端貸款尚未收回所引發的流動性風險。
記者了解到,為應對監管考核指標壓力,很多商業銀行在半年末、年末等考核時點,大量開銀票以吸收承兌保證金來增加存款,從而滿足存貸比例考核要求,這樣的操作已是常態。
“但是,這些承兌匯票保證金與普通存款不同,開具的銀票都有到期之日,比如會在半年、一年等節點集中到期的。而一旦到了集中兌付期,銀行此前集中吸收的承兌匯票保證金存款會隨著銀票兌付出現‘懸崖式’下跌。而這一時期放出去的貸款不可能在同一時點上收回,將引發銀行流動性風險。”一位業內人士透露。
值得注意的是,“兩條線”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給予了一些在“兩條線”上下浮動的個別小銀行和財務公司一個過渡期,它們有一年的時間來做業務調整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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