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據新華社消息,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期貨和衍生品法補齊了我國期貨和衍生品領域的法律“短板”,為促進規范行業和市場發展,保護投資者權益,推動市場功能發揮,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市場人士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出臺,有效填補了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空白,資本市場法治體系的“四梁八柱”基本完成,對期貨市場法治建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將開啟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的新篇章。
審議通過
對行業發展意義重大
經過三十多年發展,期貨市場已經頗具規模。據中國期貨業協會最新數據,截至今年3月底,我國期貨市場保證金規模達1.29萬億元,同比增長33.85%,環比增長2.53%。今年前3個月,全國期貨市場累計成交量為15.33億手,累計成交額為128.61萬億元,同比分別下降17.07%和9.02%。
“行業一直呼喚出臺一部專門的、基礎性的法律,旨在明確期貨市場發展方向、澄清期貨市場的基本規則,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歷史上曾多次起草和審議期貨法,此次出臺《期貨和衍生品法》,滿足了市場的期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前國際局勢動蕩,全球和區域性金融危機影響加重,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的確需要這樣一部穩定市場秩序、促進市場發展的法律。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審議通過,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立法體系進一步完善,期貨和衍生品市場交易有了基本的法律遵循,后續的規則制定、執法司法活動具備了更堅實的基礎,而投資者將能更有力地實現依法維權。
“《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出臺,為我國期貨市場逐步擴大開放步伐,建立國際定價中心的地位創造了有利條件。”南華期貨董事長羅旭峰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是全球大宗商品的主要購買國,但在大宗商品的國際定價權上話語權較弱,這與我國期貨市場的國際化程度不高,期貨市場在國際上的競爭力不足有較大關系。《期貨和衍生品法》設專章規定了跨境交易與監管,對期貨市場跨境互聯互通提供了法律保障,為打造中國價格,形成中國聲音創造了有利條件。
強化衍生品交易監管
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
《期貨和衍生品法》統籌考慮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將衍生品交易納入法律調整范圍。
葉林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首次規定了衍生品交易,區別于狹義的期貨和期貨交易,這對于長期由人民銀行監管的衍生品市場來說,無疑填補了法律空白,明確了衍生品市場的地位,在這一點上,是創新性很強的一項立法,必然受到各界關注。
“在規定衍生品及其交易中,該法規定了衍生品交易的基本規則,如單一主協議、凈額結算、終止凈額結算、交易數據庫等,這些都是創新性的規定,值得肯定。”葉林進一步表示,未來,需要針對衍生品制定具體的行政法規或者規章,更有針對性地回應衍生品市場需求。
《期貨和衍生品法》強化機構監管,明確金融機構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或者核準,履行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并遵守國家有關監督管理規定。
郭靂表示,衍生品交易具有天然的杠桿屬性,容易在多個市場上引發連鎖反應,因此強化機構監管、要求經過依法批準或者核準方能開展,對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很有必要,同時也為依法規范跨境交易活動提供了基礎。
葉林表示,金融機構從事衍生品交易需經批準或者核準,這不完全是本法的創新,而是我國金融市場長期實踐的文字表達,主要目的在于保護交易者的利益,因此,才在“金融機構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或者核準”之后,加上“履行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詞語。
助力期貨經營機構
探索新的經營模式
據中國期貨業協會數據,截至2022年3月末,全國共有150家期貨公司,分布在31個轄區。今年前3個月,期貨公司共實現營業收入98.14億元,同比增長5.86%,其中,手續費收入69.04億元,占比70.35%;共實現凈利潤26.52億元,同比增長22.39%。
“三十余年來,我國期貨市場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還要看到,我國期貨市場存在大而不強,期貨經營機構還面臨業務相對單一、實力相對較弱等諸多問題。”羅旭峰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將期貨交易做市等業務增加為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為期貨公司增強經營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預留了法律空間,有利于增強我國期貨公司的國際競爭力。
“對于期貨經營機構來說,《期貨和衍生品法》意義重大。”葉林表示,首先,該法建立了期貨經營機構運行的基本規則,明確了期貨經營機構與交易者、交易所、結算機構、行業協會的關系,避免由于關系混亂而帶來的不穩定;
其次,該法不再將期貨經營機構的業務限于經紀業務,隨著實踐的發展,監管機關可以在法律規范范圍內,允許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自營業務,為期貨經營機構長期發展奠定基礎。
其三,該法規定了基本的規則,期貨經營機構明確了自己的行為邊界和法律基礎,如以前對于強行平倉就有各種解釋和理解,此次法律將強平納入其中,就有助于明確期貨經營機構的行為邊界。
最后,對于衍生品經營機構來說,這部法律首次明確了衍生品的基本法律規則,當然有助于金融機構依法從事衍生品交易。
專章規定期貨交易者
將當事人承諾制度制度上升為法律
《期貨和衍生品法》重點之一就是突出對普通交易者的保護。
葉林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明確了交易者的概念,專章規定了期貨交易者,劃分了投機者和套期保值者,準確地區別于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者。其次,明確了交易者與期貨經營機構的關系,將交易者分為專業交易者和普通交易者,為適當性管理奠定了基礎。最后,明確規定要建立交易者保障基金。
羅旭峰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重點之一就是突出對普通交易者的保護。圍繞這一中心思想,對保護交易者作出許多頗有亮點的安排,除了區分專業交易者和普通交易者,還有以下亮點:一是明確交易者享有的知情權、查詢權、保密權等權利;二是禁止期貨交易場所、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期貨經營機構的從業人員等特殊主體參與期貨交易,防范利益沖突;三是全面系統規定期貨經營機構禁止從事損害交易者利益的行為規范;四是建立交易者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五是將現行期貨領域的當事人承諾制度上升為法律,充分發揮當事人承諾制度快速、有效賠償交易者損失的優勢。
“此外,本法重點規定了交易者獲得民事賠償的條款,同時確立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與期貨經營機構發生糾紛后的舉證責任倒置、建立交易者保障基金等配套制度。”羅旭峰進一步表示。
歷時近三十年
立法過程艱辛
在我國期貨市場建立初期,立法機關就高度重視期貨立法。20世紀90年代中期,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啟動了期貨法立法,但由于立法資源有限、立法條件不成熟等原因,期貨法最終未進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議程。
此后,期貨法又先后被列入十屆、十一屆、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歷時近三十年,立法過程艱辛。
本輪立法始于2013年,至今已走過近9年時間。
2013年9月份,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組織草案起草的期貨法正式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2017年5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顯示,制定期貨法被列入預備及研究論證項目,由有關方面抓緊調研和起草工作;
2018年4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公布,期貨法被列入預備審議項目。
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就期貨法草案征求國務院辦公廳意見。
2021年3月份,制定期貨法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
2021年4月26日,期貨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2021年10月份,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并將法律名稱修改為“期貨和衍生品法”。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
(編輯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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