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表示,中小微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細胞。《意見》把貫徹實施好民法典作為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抓手,指引各級人民法院用足用好民法典的相關制度、規則,積極為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添動力、強活力。具體體現在:
第一,堅持自愿原則,依法認定合同效力。中小微企業擁有“小而美”的獨特優勢,特別是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中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因此《意見》嚴格貫徹落實民法典的自愿原則,堅持鼓勵和促成交易的立場,強調準確把握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斷各類交易模式和交易結構創新的合同效力,充分發揮中小微企業的能動性。
第二,貫徹平等和公平理念。中小微企業更容易受到疫情、經濟波動等因素的影響,而陷入危困狀態。對于中小微企業因此被迫接受不合理交易條件的情形,《意見》規定,具有優勢地位的市場主體利用中小微企業處于危困狀態或者對于內容復雜的合同缺乏判斷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時顯失公平,中小微企業請求撤銷該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中小微企業因不可抗力、疫情影響而難以繼續履行合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的情形,《意見》強調要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適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規則妥善處理。
第三,弘揚誠信精神。誠信原則是民法中的“帝王規則”,《意見》把貫徹誠信原則專門作為一條,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發揮審判執行職能,支持引導包括中小微企業在內的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核心內容是通過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等制度的運用,保護誠信行為,懲戒失信行為,強化包括中小微企業在內的市場主體的誠信意識、規則意識、責任意識。例如,《意見》特別強調,在認定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后,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法律責任,防止不誠信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而獲益。
(編輯 張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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