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王君暉
為規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深入開展調研、廣泛征求意見,起草了《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開展營銷活動,不得介入或變相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環節。通過直播、自媒體賬號、互聯網群組等新型網絡渠道營銷金融產品,營銷人員應當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并具備相關金融從業資質。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部分互聯網平臺企業利用線上場景和觸達客戶的優勢通過參控股金融機構或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金融業務,在金融產品營銷方面存在一些違規問題,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排斥和限制公平競爭,亟需制定政策制度規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行為。
《辦法》聚焦非法金融產品營銷、虛假和誤導宣傳、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適當性管理缺失、不正當競爭等五方面突出問題,注重發揮各管理部門的工作合力,與現有監管制度有效銜接,從基本原則和資質要求、內容和行為規范、合作行為管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條具體要求。
一是提出網絡營銷的基本原則和業務資質要求。明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序良俗、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等基本原則。要求金融機構自行開展或委托互聯網平臺企業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必須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進行。禁止任何機構或個人為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網絡營銷。禁止通過互聯網面向不特定對象營銷私募類金融產品。
二是明確營銷宣傳內容和行為的具體規范。要求金融機構對網絡營銷宣傳內容的合法合規性負責,建立審核工作機制。營銷宣傳內容應使用準確、通俗的語言全面披露金融產品的關鍵信息,不含有虛假、欺詐或引人誤解的內容。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時要分區展示各類金融產品,不得進行騷擾性營銷和嵌套銷售。另外,明確精準營銷、直播等新型營銷、組合銷售的基本行為規范。
三是加強對營銷合作行為的管理。明確金融機構與合作互聯網平臺企業的業務邊界和管理責任劃分。要求金融機構作為業務主體承擔對營銷合作行為的管理責任,與合作互聯網平臺企業簽訂書面協議,建立合作互聯網平臺企業準入和退出管理機制。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開展營銷活動,不得介入或變相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環節,同時要加強對入駐金融機構的管理,不得與金融機構產生品牌混同,不得違規在網站、APP名稱和商標中使用金融類字樣。
四是提出監管措施,明確違規行為法律責任。明確金融管理、網信、電信主管、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等部門對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的監管職責,以及金融機構、互聯網平臺企業違反《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和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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