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2021年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網信辦、外匯局、知識產權局就《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月31日。
《辦法》起草說明指出,制定《辦法》有著三方面必要性:一是落實黨中央關于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二是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理念的必然要求;三是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的迫切需要。
《辦法》聚焦非法金融產品營銷、虛假和誤導宣傳、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適當性管理缺失、不正當競爭等五方面突出問題,注重發揮各管理部門的工作合力,與現有監管制度有效銜接,從基本原則和資質要求、內容和行為規范、合作行為管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條具體要求。
《辦法》對網絡營銷的基本原則和業務資質提出要求,明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序良俗、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等基本原則。要求金融機構自行開展或委托互聯網平臺企業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時,必須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進行。禁止任何機構或個人為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網絡營銷。禁止通過互聯網面向不特定對象營銷私募類金融產品。
《辦法》還對營銷宣傳的內容和行為進行了具體規范。要求金融機構對網絡營銷宣傳內容的合法合規性負責,建立審核工作機制。營銷宣傳內容應使用準確、通俗的語言全面披露金融產品的關鍵信息,不含有虛假、欺詐或引人誤解的內容。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時,要分區展示各類金融產品,不得進行騷擾性營銷和嵌套銷售。明確了精準營銷、直播等新型營銷、組合銷售的基本行為規范。
《辦法》明確提出,加強對營銷合作行為的管理。明確金融機構與合作互聯網平臺企業的業務邊界和管理責任劃分。要求金融機構作為業務主體承擔對營銷合作行為的管理責任,與合作互聯網平臺企業簽訂書面協議,建立合作互聯網平臺企業準入和退出管理機制。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開展營銷活動,不得介入或變相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環節,同時要加強對入駐金融機構的管理,不得與金融機構產生品牌混同,不得違規在網站、APP名稱和商標中使用金融類字樣。
此外,《辦法》還提出了監管措施,明確違規行為及法律責任。明確金融管理、網信、電信主管、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等部門對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的監管職責,以及金融機構、互聯網平臺企業違反《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和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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