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2021年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發布消息,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明確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效能,人民銀行會同有關方面經過深入調研、反復論證,牽頭起草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月30日。
近年來,地方金融業態快速發展,在服務地區實體經濟和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部分機構內控機制不健全,發展定位產生偏差,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少數機構違法違規經營甚至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加大了區域金融風險。2017年以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加強對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取得明顯成效。但在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中,因缺乏國家層面統一的地方金融監管立法,各方對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理解不盡一致,部分機構和活動游離于金融監管之外,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也面臨監管依據不夠充分、執法手段不足等問題。
為切實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長效機制,有必要通過制定《條例》,明確地方金融監管規則和上位法依據,統一監管標準,構建權責清晰、執法有力的地方金融監管框架,確保中央對加強地方金融監管的各項部署得到落實。
《條例》共五章四十條,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地方實施監管,誰審批、誰監管、誰擔責”的原則,將地方各類金融業態納入統一監管框架,強化地方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
具體來看,《條例》明確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加強央地協調配合。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規則,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業務指導。省級人民政府履行對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職責,承擔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屬地責任,對轄區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維護屬地金融穩定。建立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協調雙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強化中央和地方的監督管理協作和信息共享。
《條例》明確地方金融組織定義和監管規則。地方金融組織指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地方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強調地方金融組織持牌經營,設立區域性股權市場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公示,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設立其他地方金融組織應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頒發經營許可證。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服務本地,原則上不得跨省開展業務。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業務的規則由國務院或授權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條例》賦予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履職手段,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依法采取監督管理措施。建立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預警機制,視情按程序對地方金融組織采取暫停業務、限制資產轉讓與資金運用、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等風險處置措施。分情形設置處罰標準,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可實施“雙罰”制,對長期多次從事同類金融違法行為可逐次處罰。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明確地方對四類機構的監管要求。明確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等四類機構不得開展的業務類型。對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要嚴格準入,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開展信用互助業務,對不符合批設或備案條件的投資公司以及社會眾籌機構提出限期清理要求。四類機構的風險防范、處置和處罰,參照《條例》規定執行。
同時,《條例》明確對非法金融活動的監測、認定、處置原則。明確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非法金融活動的監測、認定和處置。對區域性非法金融活動和全國性重大非法金融活動提出認定和處置安排。
此外,《條例》設置了過渡期安排,確保平穩過渡。對《條例》施行前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達到規定條件。已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業務且需要整改的,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明確過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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