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12月3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消息,為進一步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規范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行為,有效防范風險,銀保監會印發了《關于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證券出借業務是境內外資本市場提高二級市場流動性的常見交易制度,發展較為成熟。截至2020年末,全球證券借貸業務存量規模已達2.3萬億歐元”,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據該負責人介紹,在境內市場,債券出借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發展較為迅速,截至2021年9月末,境內債券借貸規模8041億元,境內轉融通出借余額1692億元,社保基金、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等市場主體均已獲準參與。保險資金作為資本市場重要參與者,債券、股票等證券資產持有期限較長、存量規模較大,具有盤活存量資產、提升投資收益的需求。《通知》的制定,有利于豐富保險資金的運用方式,更好發揮保險資金機構投資者作用,優化資本市場供需結構,提升市場流動性和活躍度。
《通知》遵循堅持分類監管導向,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以及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對保險機構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決策管理流程進行規范。
從主要內容來看,《通知》限制償付能力、資產負債管理能力等未達標的保險機構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并且,引導保險機構加強交易對手管理,根據業務模式、風險程度的差異,設定不同的交易對手標準,切實防范信用風險。
同時,《通知》顯示,對無中央對手方的證券出借業務,要求證券借入方提供擔保,規定擔保物類型及擔保比例下限,強調擔保比例持續達標,增強資產安全性。
此外,《通知》明確保險機構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在會計處理上不終止確認、在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上不放松要求,壓實保險機構在經營決策、交易對手管理、資產擔保、資產托管、合規管理、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等方面的主體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在風險防控方面,據前述負責人表示,《通知》明確要求保險機構作為證券出借人應當加強風險識別、計量、評估與管控,定期對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交易對手集中度風險等進行壓力測試,對交易額度實施動態管理和調整;強調出借人合規責任不弱化、不轉移,證券出借后在會計核算上不終止確認,在托管管理上仍納入托管范圍,在比例監測上納入保險資金運用大類資產比例管理,且出借超過20個交易日的證券不得作為高流動性資產計算流動性監測比例。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持續加強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監管,做好風險監測、識別和預警,引導保險機構強化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更好服務資本市場發展。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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