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12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消息,為規范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下稱“熊貓債”)資金管理,統一規范發債相關資金賬戶、資金匯兌及使用、統計監測等管理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月1日。
從《規定》的起草思路來看,一方面是完善熊貓債制度框架。目前,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債券涉及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兩個主要市場,分別由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和證監會(滬深交易所)管理。在資金賬戶、資金匯兌及使用、跨境收付等涉及資金管理方面,沒有統一的規定,缺乏操作性規范,《規定》旨在統一規范熊貓債資金管理,促進熊貓債市場健康發展。
另一方面是統一熊貓債資金管理規則。《規定》統一境外機構在境內不同市場(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等)發債資金管理規則,明確熊貓債資金信息登記、賬戶開立、資金匯兌及使用等管理要求。
從主要內容來看,在登記管理方面,《規定》明確境外機構應在債券發行核準、注冊或備案后且首期發行前10個工作日內,委托主承銷商在境內開戶行辦理資金信息登記,憑登記憑證辦理賬戶開立、資金匯兌、跨境收付等。簡化登記材料要求,境外機構僅需提交“發債資金信息登記表”“發行相關文件”“募集說明文件”。
在專戶管理方面,境外機構依據登記憑證可以開立境內發債專用賬戶(人民幣或/和外匯),用于存放發債募集的資金、辦理匯兌、還本付息等。
在資金使用方面,明確發債募集資金可以匯往境外,也可以留存境內。留存境內使用的,應符合直接投資、外債等管理規定。鼓勵發債募集資金以人民幣跨境收付和使用。
在外匯風險管理方面,《規定》允許境外機構基于實需原則辦理外匯衍生業務,管理境內發債的匯率風險,同時不限制境外機構外匯衍生品交易對手數量和類型。
在還本付息管理方面,境外機構償還境內發債本金和利息、以及支付相關稅費的,可以從境外或境內匯入發債專用賬戶資金。從境外匯入資金的,應按照債券還本付息計劃辦理結匯。
在統計監測方面,境外機構境內發債相關涉外收付款境內主體、境內登記結算機構應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并報送相關數據。
此外,《規定》發布前境外機構已在境內發債的,應補辦登記,確保熊貓債數據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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