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10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消息,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框架,明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以下簡稱《附加監管規定》),并正式發布。
《附加監管規定》借鑒了國際金融監管的實踐經驗,充分考慮我國銀行業實際情況,有助于健全我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補齊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制度短板,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附加監管規定》共五章二十二條,包括總則、附加監管要求、恢復與處置計劃、審慎監管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附加監管指標要求,包括附加資本、附加杠桿率等。二是明確恢復與處置計劃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要制定集團層面的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建議,并按規定提交人民銀行牽頭的危機管理小組進行審查。三是明確審慎監管要求,包括信息報送與披露、風險數據加總和風險報告、公司治理要求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可基于監測分析和壓力測試結果,適時向系統重要性銀行提示風險,督促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
《附加監管規定》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系統重要性銀行規模大,業務復雜性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關鍵服務,其穩健經營關系到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當前,我國銀行體系運行總體穩健,有力支持了實體經濟發展。從夯實我國銀行體系健康發展基礎的角度,需進一步完善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的基礎性政策框架,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在落實各項微觀審慎監管要求的基礎上,滿足更高的監管標準,提高其抗風險能力。《附加監管規定》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更高的資本和杠桿率(商業銀行符合規定的一級資本凈額與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率)要求,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提高損失吸收能力;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預先籌劃重大風險情形下的應對預案,提高風險可處置性;從宏觀審慎管理角度,強化事前風險預警,與微觀審慎監管加強統籌、形成合力。
(編輯 崔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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