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10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消息,為進一步加強股東股權監管,完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有效防范金融風險,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對于如何界定大股東及認定標準,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根據監管實踐,目前中小機構股權普遍較為分散,控股股東很少,大量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只能按照主要股東(5%)的標準實施監管,從而出現監管不足。因此,為增強監管效率和精準性,《辦法》將控股股東和部分需要重點監管的關鍵少數主要股東一并界定為“大股東”,并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
《辦法》主要從持股比例、對金融機構的影響等角度對大股東進行認定。其中,持股比例標準根據各類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權結構集中度分為15%、10%兩檔,同時,實際持股最多的股東也認定為大股東。對金融機構的影響則是以提名董事數量和董事會意見為認定標準。
《辦法》共八章五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辦法》的法律依據、適用對象和大股東認定標準,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進行監管。二是嚴格規范約束大股東行為,明確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利用持牌機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參加股東大會、用股權為非關聯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等。三是進一步強化大股東責任義務,要求大股東認真學習了解監管規定和政策,配合開展關聯交易動態管理,制定完善內部工作程序,支持資本不足、風險較大的銀行保險機構減少或不進行現金分紅等。四是統一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管標準,明確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禁止銀行保險機構購買大股東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或為其提供擔保、與大股東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等。五是壓實銀行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辦法》細化了股權管理要求和流程,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制定大股東權利義務清單和負面行為清單,要求其定期核實掌握大股東信息,每年對大股東開展評估并進行通報,對濫用股東權利給銀行保險機構造成損失的大股東,要依法追償,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持續強化監管,指導各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大股東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推動大股東依法履行義務,規范行使權利,切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編輯 崔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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