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記者昨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關于修改〈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的決定》,對2018年8月10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下稱《規定》)作出修改,自2021年4月22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共新增五條、修改四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根據金融行業發展情況,增加了對若干新型金融民商事案件類型的管轄;二是新增上海金融法院有權管轄境外公司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相關案件;三是明確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的相關證券糾紛,由上海金融法院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四是規定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為被告或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五是明確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再審案件和執行案件管轄范圍。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企業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試點集中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表示,此次修改后的《規定》對該司法政策以司法解釋形式進行了強化,明確科創板上市公司的相關證券糾紛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此舉有利于進一步推動上海金融法治建設,擴大上海金融司法的輻射效應。
“作為我國首家金融專門法院,上海金融法院自2018年8月20日成立以來,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執法辦案、司法改革、司法調研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較好地發揮了引導金融交易行為、規范金融市場秩序的功能作用。”該負責人表示,與此同時,隨著增設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等國家重大戰略部署的積極推進和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新類型金融民商事糾紛不斷出現,對上海金融司法提出了新要求。
該負責人說,為更好地服務和保障國家“十四五”規劃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國家金融戰略實施,提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制度性開放水平和規則競爭力,充分發揮上海金融法院的職能作用,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范圍。
同時,北京金融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已發布了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的具體管轄范圍。
該負責人進一步表示,為統籌協調和更好發揮兩家金融法院的職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司法解釋的同時,對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范圍做了同步調研。經充分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見、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范圍作出了修改,并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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