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業實行的是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主的架構。這種格局是在長期實踐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現狀,應當予以堅持。”央行副行長潘功勝稱。
昨日,國務院新聞辦召開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潘功勝、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劉長春、央行宏觀審慎管理局局長霍穎勵出席吹風會,就近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下稱《準入決定》)和央行發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下稱《金控辦法》)進行解讀。
潘功勝表示,《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的實施,將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納入監管,堅持金融業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有利于防范風險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的傳染,推動金融控股公司開展有益的創新。
不過,上述兩條政策法規的推出只是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工作正式起步,后面還有很多監管細則有待明確。潘功勝透露,《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但這兩項僅僅是框架層面的規范,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需要更具體、更細的操作規則,比如說并表管理的規則、資本管理的規則,關于關聯交易管理規則等。
從制度上隔離
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
《準入決定》授權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開展市場準入管理,實施監管,并明確在我國境內的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類或兩類以上的金融機構,具有規定情形的,應當提出申請,經批準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對于為何在央行公布《金控辦法》之前,國務院層面還出臺《準入決定》,據劉長春介紹,司法部會同人民銀行就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廣泛征求意見,經過深入研究論證,認為有必要對金融控股公司準入設定行政許可。設定這項行政許可,有利于規范金融控股公司發展,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而且,這項行政許可與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或者實際控制金融機構的行政許可不重疊,也不沖突。
“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要求,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劉長春稱,那么出臺《準入決定》,就是按照《行政許可法》對設定行政許可法定形式的要求,以國務院決定的方式設定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許可。
實際上,對金控公司實施準入管理和持續監管,多年前監管部門就在醞釀研究。潘功勝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形態在我國已經是客觀存在,但一直沒有將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個整體納入監管,存在著監管空白。這些年來,一些大型的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形成金融集團;還有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業,比如說歷史比較久遠的像中信、光大、招商局集團,地方背景的像上海國際集團、北京金控,還有像民營企業和互聯網企業,像螞蟻金服等等。但是,在這個行業出現了一些亂象,少部分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業盲目擴張,組織架構復雜、隱匿股權架構,交叉持股、循環注資、虛假注資,還有少數股東干預金融機構的經營,利用關聯交易隱蔽輸送利益、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等等,比如說明天系、華信系、安邦系等。
“《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的實施,將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納入監管,堅持金融業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有利于防范風險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的傳染,推動金融控股公司開展有益的創新。”潘功勝稱。
后續多項監管細則
待出臺
潘功勝表示,《金控辦法》從宏觀審慎管理的角度,以并表為基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行為和風險進行全面、持續、穿透監管,規范經營行為,防范風險交叉傳染。主要有以下要點:
一是實施市場準入管理。金融業是特許經營行業,要嚴把市場準入關。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兩類或兩類以上的金融機構、所控股金融機構的類型和資產規模具備規定情形的,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納入監管范疇。
二是繼續實施金融業的總體分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開展股權投資與管理,自身不直接從事商業性金融活動,由控股的金融機構來開展具體金融業務,分業經營,相互獨立,建立風險防火墻。
三是圍繞系統性風險的防范,落實重點監管內容。央行將從集團整體的視角,明確股東資質、資本管理、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隔離等標準。這主要包括,規范股東資質和股權管理,實施對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的資本監管、公司治理和關聯交易的監管,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統一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完善的風險防火墻制度。
四是明確了監管的職責分工。央行主要從宏觀審慎管理的角度,對金融控股公司開展持續監管。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也就是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按照現行的監管分工來實施監管。同時,相關部門之間建立跨部門的工作機制,加強監管協作和信息共享。
值得注意的是,《金控辦法》的出臺并不意味著對金控公司的相關監管制度已經健全,這其實只是一個起步。潘功勝表示,《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但這兩項僅僅是框架層面的規范,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需要更具體、更細的操作規則。
霍穎勵透露,今后央行還會制定一些細則,包括并表的細則、關聯交易的細則,資本細則等。
除制定細則外,央行還將推動存量企業有序整改過渡。潘功勝稱,現在已經有一部分是存量企業,已經具備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也符合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形。但是,它內部的一些股權結構可能不太符合《金控辦法》的要求。“我們設置一個合理的過渡期,我們也參考了美國、日本等等以前開始做這件事情上的一些做法。在這個過渡期內,把握好對存量企業實施分類施策,推動《金控辦法》平穩實施。”
堅持金融業分業經營
分業監管架構
《金控辦法》的推出,體現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繼續實施金融業的總體分業經營。潘功勝表示,我國金融業實行的是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主的架構。這種格局是在長期實踐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現狀,應當予以堅持。
潘功勝補充,在國際上,主要的經濟體也都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由金融子公司實行分業經營。這種制度框架的安排,使股權結構和組織架構更加簡單、明晰、可識別,有利于更好地隔離風險,加強集團整體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也符合現代金融監管的要求。
“《金控辦法》的實施不改變我國現行金融業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主的格局,是對現行格局的完善和補充。”潘功勝稱,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統一的股權投資與管理,其控股的金融機構經營具體金融業務,堅持分業經營。央行從宏觀審慎管理的角度,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整體監管。金融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實施分業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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