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王君暉
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快速發展,市場規模已達105萬億元,其中公司信用類債券25萬億元,均位居全球第二位。但迅速發展的同時,債券市場違約風險也在攀升。中介機構不盡責,發行人虛假陳述、惡意逃廢債,甚至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在債券違約案件中時有發生。
針對債券糾紛審理實踐中的相關問題,在廣泛調研論證基礎上,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了《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從2018年7月證監會債券部主要負責人帶隊拜訪最高法民二庭,商議雙方成立債券違約司法救濟聯合調研課題組起算,到2020年7月最高法正式發布《紀要》,整個過程歷時兩年。
《紀要》從債券種類和案件類型兩個方面對適用范圍進行了限定,對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中介機構等其他主體的共同責任等六個方面進行了限定。對于更好保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平穩有序化解債券風險,保障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有重要意義。
債券市場法治化
升至新高度
同花順數據顯示,截至7月8日,年內共有70只債券發生違約,違約金額合計683.33億元。相較于去年同期101只、524.09億元的違約情況,違約規模同比增長超30%。
多位市場人士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債券違約近年來呈現出一些新變化。一是違約的絕對數量和比例都大幅增長,與金融風險的相關性越來越高。二是違約主體和案件類型均多樣化。三是違約案件中各方利益關系復雜,信息不對稱嚴重,作為主要受害者,債券持有人維權成本高。四是越來越多地開始要求向中介機構追責。
債券市場平穩運行事關金融穩定全局,要防范化解債券違約風險,依法有序處置相關違約案件十分重要。但由于涉及投資者人數眾多,責任主體多元,利益訴求各不相同,僅靠行政手段難以有效解決,迫切需要形成糾紛化解合力,尤其要暢通法治化渠道。
“近年來債券違約事件大增。人民法院包括監管部門等都感覺這些案件數量較多、屬地分散,各地法院裁判思路不一致。審理完畢后執行的法院又不一樣,裁判尺度不統一,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往往各自為政。”一位曾參與多起債券違約案件的律師對記者表示。
立足于多年以來的司法實踐和難點,《紀要》從債券種類和案件類型兩個方面對適用范圍進行了限定,對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案件的受理、管轄與訴訟方式、債券持有人權利保護、發行人的民事責任、中介機構等其他主體的共同責任、發行人破產管理人的責任等六個方面進行了限定。更好保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平穩有序化解債券風險,保障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紀要》吸收了近幾年來各地處理債券違約案件積累下來的司法實踐經驗,同時對一些現有的法律規定尚不明確但實踐中爭議很大的問題進行了明確,為債券違約處置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可以仰賴的規范體系。
一位參與《紀要》形成過程的法律界人士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紀要》統一了債券市場的法律適用,進一步推動了全部債券市場統一法律規范的改革方向。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此番債券市場的制度改革并未局限在某個特定的部門或者某部特定的法律,而是立法、司法、監管部門各方聯動,通力配合,在法律、規章、政策性文件、自律規范多個層面多管齊下,實現了對于債券市場不同規范層級的全覆蓋,在很短的時間就將我國債券市場的法治水平上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積極配合最高法做好《紀要》的落實工作,抓緊出臺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示范文本、債券置換指引、特定債券競買轉讓指引等配套規則,進一步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建設。
明確欺詐發行損失計算
根據《紀要》,人民法院在審理債券違約案件時,應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買者自負”意味著打破剛兌,是債券市場成熟的重要標志。
“買者自負”的前提是“賣者盡責”。在債券發行中,也存在與證券市場類似的虛假陳述、欺詐發行等賣者未盡責的侵權民事案件。針對此類案件,《紀要》表示要立足《證券法》和相關監管規則,依法確定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債券服務機構等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切實保護債券持有人、債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
債券受托管理人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直有所爭議。債券持有人利益訴求高度同質化且人數眾多,為節約訴訟資源并最大限度保障債券持有人利益,發達國家對上述問題普遍持肯定態度,并取得了良好的實踐效果。
但在我國,這一問題備受爭議,甚至出現債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債券持有人起訴被駁回的情況,也出現了部分大額債券持有人和發行人私下達成協議,損害小額債券持有人利益的現象。對此,新修訂的《證券法》也明確規定債券受托管理人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訴訟,此次《紀要》明確認可了債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債券持有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一位監管層人士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紀要》依托新《證券法》,首次在司法文件中明確了債券受托管理人的權責義務,監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職,保障債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投資者履行統一行使訴權的職能,貫徹落實訴訟經濟原則,促進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
虛假陳述和欺詐發行歷來是證券市場打擊的重中之重。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對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近期公布的刑法修訂案也提出要將該行為的刑罰力度提高。本次公布的《紀要》,對債券發行中因虛假陳述和欺詐發行造成的損失計算予以了明確。
知名經濟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向證券時報記者介紹,目前虛假陳述糾紛中損失計算方式的主要審理依據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頒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但該規定更多的是針對股票市場。此次《紀要》在參考上述司法解釋的基礎上,結合債券到期還本付息的特點,就債券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案件中投資者的損失計算規則予以明確,為債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審理夯實了基礎。
重視債券持有人利益
促中介機構盡責
保護債券持有人利益是《紀要》的突出特點,針對債券持有人權利保護,《紀要》作出了多項特別規定,其中債券持有人會議是核心和抓手。是強化債券持有人權利主體地位、統一債券持有人立場的債券市場基礎性制度,也是債券持有人指揮和監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職的專門制度安排。
根據《紀要》,法院在案件審理中,要充分發揮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議事平臺作用,尊重債券持有人會議依法依規作出決議的效力,保障受托管理人和訴訟代表人能夠履行參與訴訟、債務重組、破產重整、和解、清算等債券持有人會議賦予的職責。對可能減損、讓渡債券持有人利益的相關協議內容的表決,受托管理人和訴訟代表人必須忠實表達債券持有人的意愿。支持受托管理人開展代債券持有人行使擔保物權、統一受領案件執行款等工作,切實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通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培明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紀要》對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效力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了以募集說明書作為判斷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效力的依據,并且特別規定了不能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事項,保障在特殊情況下債券持有人的權利不會因為“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機制而受到損害。
同時,為了進一步保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紀要》還在訴訟和解、破產重整、擔保物權實現等程序中明確了債券持有人享有的權益,配合《證券法》關于受托管理人代表債券持有人采取法律行動的規定真正落到實處,切實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紀要》另一大看點是明確了中介機構責任的認定標準及抗辯體系,根據中介機構在債券發行和存續過程中不同的職責,對不同中介機構的責任認定方式進行了細化,并進一步細化了主承銷商過錯認定的標準。
楊培明認為,《紀要》的發布能夠明確中介機構承擔責任的條件和標準,其目的也在于督促債券中介機構履行好自身的核查義務,而對于那些已經勤勉盡責的履行了責任但仍然未能發現問題的中介機構來說,《紀要》也沒有一刀切的讓他們承擔連帶責任,而是賦予了中介機構充分的抗辯權,這樣規定一方面能對中介機構起到震懾的作用,另一方面更能有效地督促中介機構履行自身職責,應當能夠得到市場主體的認可和遵從。(《紀要》全文詳見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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