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歆
為做好舉報、投訴、信訪事項的分類處理工作,進一步規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舉報處理工作,銀保監會近日印發《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銀保監會就《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社會各界的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各項合理建議。
《辦法》共二十四條,主要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舉報要求、管轄、受理條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舉報處理程序、舉報人的義務等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
二是規定了舉報處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依法、公正、及時辦理舉報事項。
三是明確對舉報的管轄,應按照直接監管職權執行。
四是將舉報分為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并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機制。
五是明確受理與不受理的條件。舉報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受理:舉報事項屬于本機構的監管職責范圍;有明確的被舉報人;有銀行保險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及相關的證明材料。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辦法》規定的受理條件;已經受理的舉報,舉報人在處理期間再次舉報,且舉報內容無新的事實、證明材料;已經辦結的舉報,舉報人再次舉報,且舉報內容無新的事實、證明材料;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予以解決的;反映的被舉報人銀行保險違法行為已由其他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或已由本級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通過舉報以外的途徑發現并依法處理的;已經或者依法應當由其他國家機關處理的;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六是明確了收到舉報后的審查、受理、轉交以及答復的時限。
七是對舉報人提出了義務要求,要求舉報應實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若有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情形,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八是建立了舉報處理工作的年度報告制度與重大事項的及時報告制度。
據介紹,被舉報人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管的其他主體,以及涉嫌非法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保險業務、保險中介業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編輯 孫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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