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1月14日,財政部印發《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董事管理暫行辦法》,旨在加強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董事管理,明確股權董事職責,規范工作程序,確保股權董事有效履行權利和義務,維護國有金融資本安全和國有出資人合法權益。辦法自2020年1月19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股權董事人選由派出機構采取內部遴選、選聘相關領域專業人士等方式確定,通過金融監管部門初審后,向金融機構提名,最終由金融機構按法定程序產生。辦法還要求,金融機構董事會任期根據相關法律和公司章程確定。如相關法律和公司章程沒有明確董事會任期的,一屆董事會任期不超過3年。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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