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內信用債市場需求繼續弱化。記者注意到,交易所市場資金面整體較為平穩,現券收益率以上行為主,但部分短期流動性壓力較大的民營企業以及負面消息較多的房地產企業相關債券,收益率上行幅度較大。總體來看,受宏觀經濟形勢和金融去杠桿等影響,近年來企業融資渠道受到限制,融資成本有所上升,償債壓力不斷增大。
對此,上交所債券業務中心有關負責人稱,相較于其他市場而言,上交所債券市場公司債券未到期違約率仍處于相對低位,目前約為0.2%。同時,上交所始終秉持積極應對嚴峻風險形勢的理念,不斷完善信用風險制度建設,提前部署相關風險防控措施,全面加強公司債券信用風險監管。
市場風險偏好緣何降?
公開數據顯示,2017年以來,我國信用債市場需求總體疲弱,凈融資量低迷。進入2018年一季度末前后,市場情緒回暖,央行結構性降準推動需求釋放,債券融資成本有所下降,信用債的供給量出現反彈。
然而進入5月后,信用債發行量再度回落。對此,業內人士分析稱,這與上市公司補年報等季節性原因有關,但與往年同期相比,今年這一情況還與資管新規落地后需求弱化,尤其是信用事件頻發導致市場避險情緒發酵、風險偏好降低有很大關系。
一個佐證是,今年以來的信用債供給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低等級品種占比壓縮十分明顯。據中金公司(16.30-0.24%)統計,含到期因素,今年前5月AA級以下評級債券凈融資量為-1100億元。4月以來,債券取消發行的數量也明顯增多,同時出現了債券發行量明顯低于預期的案例。
中金公司研究人士稱,本輪信用風險的暴露主要源自外部融資渠道收縮,而不是經營層面的盈利惡化。他們認為,這一趨勢短期內難以扭轉,低資質信用債的風險尚未釋放完畢。
自律監管強調信披真實
證券時報記者從一些違約債券的投資者處了解到,他們希望有關部門在風險處置及償債安排上,能適當向個人投資者傾斜。也有人認為,除了發行人應負的直接責任外,券商中介機構等受托管理人、相關地方政府,甚至交易所等前端審核、存續期監管部門,或也存在“不盡職”行為。
對此,接受記者采訪的法律研究人士表示,債券違約不能簡單盯住個案本身,更不能認為就是交易所審核不嚴所致。雖然交易所負有自律監管職責,但監管的核心在于信息披露的真實和充分,最需要防范發行人刻意造假或者中介機構不盡職。而交易所方面主要還是文本審核與形式審核,更重在合法合規審核,并提示信息披露風險。
“我國債券市場1981年就有了,那時候是計劃管制,從沒有違約現象。但管制不是萬能的,它遏制了我國債券市場的開放發展。所以說,市場化與法制化的過程中,違約或許也是一個必由之路,剛性兌付必須堅決打破。”該人士說。
證券時報記者掌握的信息顯示,近年來,上交所始終高度重視信用債券風險防控工作,持續深化風險管理體系建設。2017年3月與2018年2月,上交所分別發布實施了《上交所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及《關于進一步加強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受托管理人完善自身風險管理體系,強化風險管理意識,盡早摸清風險底數,為2018年及以后的公司債券風險防控夯實基礎。
近日,證券時報記者旁聽上交所公司債券審核現場時發現,某只債券的發行審核是否通過,從最初的材料受理到文本審核,再到反饋會以及專家會環節,都需嚴格履行既定流程。只有融資部門審核人員一致通過后,才能進入到封卷審核以及最后的證監會審核環節。
記者此番參與體驗的是“專家會討論環節”。對于某只“小公募”債券,上交所專家闡述了發行人公司的基本情況,并重點針對與償債能力有關的長期股權投資、有息負債、外部信用評級、營銷金額、各類應收及應付賬款等情況,分門別類做了介紹討論。證券時報記者在現場看到,與會專家基本同意該債券發行審核通過,但仍嚴格要求公司后續補充“與應付賬款有關的信息披露,并補上與之有關的分類指標”。
風險化解需多管齊下
記者了解到,2018年即將到期或面臨回售的公司債券中,上市公司債券發行人資質相對較好,七成以上的發行人屬國有企業或主體評級為AA+及以上的,風險爆發隱患相對較小。
從歷史數據上來看,上交所上市公司僅有2只債券尚處于違約狀態,違約金額相對較小且均為私募債券,未對市場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目前上交所正積極督促推動相關違約處置工作。
上交所債務業務中心負責人介紹,近幾年,上交所通過風險監測、排查等多種手段,對涉及風險的債券及時干預,綜合研判個債的不同風險特點,協助發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制定有針對性的處置方案。截至目前,上交所已協調化解多只上市公司債券的兌付兌息風險。
另外,針對2018年到期兌付的債券,上交所已要求受托管理人對今年到期或回售債券中的重點行業、其他高風險發行人進行風險排查,評估債券風險,提前部署并落實風險管理工作。同時,在債券到期回售前2個月,加強對風險類、關注類債券的監測力度,督促受托管理人查明發行人償債資金安排及投資者回售意愿。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對存在風險隱患的債券發行人及受托管理人,通過電話溝通、書面督促、書面問詢、約見談話等一系列監管措施,嚴格督促市場主體履行職責。對于經初步排查存在較高風險的債券,上交所將及時督促相關責任主體落實處置預案,為風險化解創造時間窗口。
“在總結違約案例處置經驗時我們發現,個債適合的處置方式及程序路徑均因債而異,需要根據發行人風險暴露時的經營、財務狀況去做具體處理。因此,有關主體需要綜合考慮發行人償債意愿等因素,有針對性地制定風險化解處置方案。”該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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