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殷高峰
為深入貫徹落實新《證券法》,由證券日報社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聯合主辦的第二屆"5·19中小投資者保護宣傳周"活動,于5月18日在北京正式啟動。
5月22日,活動進行到第五天。當天,西安、上海、成都、深圳四城線上投資者保護專場研討會舉行。來自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陜西證監局,深圳證監局,西部證券、第一創業證券、華西證券、海通證券的領導出席專場研討會。
今年活動的主題為"新證券法下的投資者保護"。那么,如何看待新《證券法》提高違法成本?
陜西省證監局投資者保護工作處處長王明生表示,一段時期以來,造假、欺詐、信息披露不實等市場違法行為盛行,不僅擾亂資本市場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市場影響,而且讓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很受傷”。
“這種違法行為的多發與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過低密切相關。”在王明生看來,在原證券法下,法律對違法責任規定過輕,這不但不能有效懲治、遏制違法行為,在成本收益衡量之下,反而有可能“誘發”違法行為,“原證券法對違法責任追究側重于行政處罰,在民事責任方面雖然規定了信息披露違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實踐中操作性不強。”
“新證券法的一大亮點就是大幅提高違法成本。”王明生表示,一方面,普遍加大違法處罰力度。如,對于欺詐發行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募集資金百分之五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六十萬元罰款,提高至一千萬元;對于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一千萬元罰款等。
同時,新證券法對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也做了完善。如規定了發行人等不履行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等。
“通過提高違法成本,能夠發揮法律應有的震懾和預防作用,讓市場參與主體真正敬畏法律、敬畏市場、敬畏投資者,有助于凈化資本市場生態環境,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王明生表示,作為資本市場一線監管者,將用好、用足新《證券法》賦予的法律手段和措施,對虛假信息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各類違法行為重拳出擊,堅決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更好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和投資者的功能,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編輯 張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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