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中旬,投資者張某通過電話委托首次購買某ST股票,但嘗試了幾次都未成功,遂撥打其開立賬戶的證券公司營業部電話咨詢,該證券公司營業部工作人員告知其未開通權限,要求張某攜帶本人身份證到營業部辦理相關手續。張某表示不認可,并撥打12386投訴,認為是該證券公司系統出現問題,并要求該證券公司就未完成委托而少賺取的收益部分進行賠償。
該證券公司營業部對投資者張某的賬戶進行了核查,發現張某未簽署“風險警示股票”相關協議。按照相關要求,該證券公司早已對投資者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等有關事宜進行了公告和集中電話通知,但投資者張某在該證券公司營業部預留電話號碼是空號,為確保張某能收到相關信息,該證券公司營業部又按照張某預留地址發掛號信,仍未能聯系上張某。因沒有按照相關規定簽署風險揭示書,故張某無法完成交易委托。該證券公司依據查詢結果向張某做了解釋,張某表示認可。
案例提示: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2015年1月30日起實施的《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會員應當要求首次委托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分別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客戶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買入委托。”根據以上規定,客戶需簽署相關協議,方可進行交易ST股票。投資者應廣泛關注各類股票交易規則及政策,同時及時更新關鍵信息(電話、地址等),便于券商準確聯系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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