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某證券營業部客戶馮某向12386熱線反映,其通過該營業部購買的金融產品贖回時出現本金虧損,馮某認為該產品本金不應出現虧損,營業部風險提示不到位,應當補償其本金虧損,故致電投訴,要求營業部進行賠償。經了解,馮某購買的產品為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該資管計劃向客戶公開的產品說明書、產品合同等文本中,未以任何形式對客戶的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諾。投資者在購買該產品時,投資者適當性測試、風險測評、風險確認書等客戶資料均齊備,不存在營業部或其員工私下對馮某購買產品的本金或收益做出承諾的情形。
【調解結果】
接到此投訴事項,內蒙古證監局組織內蒙古證券期貨業協會調解員對案情進行了分析,了解核實事件過程,馮某表示,自己未意識到該金融產品的本金會遭受損失,一時難以接受,才投訴營業部風險提示不到位,希望追回損失。營業部就產品性質、風險收益特征等情況向馮某進行了解釋,馮某表示認可。根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得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可見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同于部分對本金收益做出承諾的銀行理財產品,是投資者自負盈虧的金融產品。本案中,投資者對所購買金融產品的類型和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不了解,導致錯誤的估計自身的投資收益。
【案例評析】
本案主要是由于投資者對所購買金融產品的風險認識不足引起的。證券投資具有風險,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等屬于私募產品,是針對特定投資者推出的高風險金融產品,投資在購買該類產品時,應當主動了解產品,認真閱讀產品合同、說明書等材料,知悉風險,謹慎投資。營業部向客戶推薦金融產品時,應當對產品性質、風險收益特征等進行詳細介紹,對產品的風險應予以警示,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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