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融資融券?
融資融券,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什么是股票質押?
股票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票(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是指上市公司股東將自己持有的股權出質給證券公司等主體,目的通常是融資。
融資融券的風險包括哪些?
融資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證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風險、市場風險、違約風險、系統風險等各種風險,以及其特有的投資風險放大等風險。
1.杠桿交易風險
融資融券交易使用杠桿,投資者在交易中因判斷失誤而遭受虧損的風險會隨著杠桿被進一步放大。此外,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要支付融資利息,融券賣出證券要支付融券費用,這些費用在投資虧損時仍需支付。
2.強制平倉風險
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清償債務,或上市證券價格波動導致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低于維持擔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約定的時間、數量追加擔保物時,將面臨擔保物被證券公司強制平倉的風險。
3.提前了結交易風險
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因自身原因導致其資產被司法機關采取財產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或出現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破產、解散等情況,亦或發生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范圍調整、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等情況時,投資者將面臨被證券公司提前了結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
4.利率風險
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調高,證券公司將相應調高融資利率或融券費率,投資者將面臨融資融券成本增加的風險。
股票質押的風險包括哪些?
1.市場風險
股東無權變賣被質押的股份,若被質押的股票市值下跌,客戶將面臨按約定提前清償、補充質押或采取其他方式提高履約保障比例的風險。
2.利率風險
股東提前或延期解除質押,或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導致期限利率變動,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利息損失。
3.違約處置風險
作為債務人的股東到期無法清償債務,或出現協議約定的違約情形,將面臨債權人的違約處置。因處置結果的不確定,投資者可能會面臨股票被強制變賣,大股東甚至會面臨喪失公司控制權的風險。
典型案例
案例一:股權質押得款炒股,欠款違約理應賠償
2013年9月12日,東海證券公司與練某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約定,練某將所持有股票或其他證券出質給東海證券公司并融入資金,在練某返還資金后解除質押。雙方約定了標的證券、質押數量、初始交易金額、延期回購、限售股出質等內容。后雙方依法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辦理股票質押登記,練某持有的上述質押股票于2013年9月13日被凍結。2013年9月13日,東海證券公司向練某發放融資款2億元。后練某與東海證券公司通過協議方式兩次延遲回購期,雙方亦約定了延期購回期間的利息、補償費和違約金。因練某未能到期回購,東海證券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東海證券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有權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其與練某簽訂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延期購回業務協議》《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第二次延期購回業務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享有權利。上述協議簽訂后,東海證券公司已按約向練某發放融資款,練某亦將其持有的股票質押給東海證券公司。因練某未履行回購上述股份及支付相應利息等義務,其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東海證券公司股票回購交易價款、相應利息、違約金及東海證券公司為實現質權所產生的所有費用。練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誠實履行合同。本案中,練某在協議到期后二度延期仍未能履行購回股票義務,構成違約,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風險提示:
(1)投資者應當對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保持清醒認識,增強融資融券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投資者通過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前,應當認真學習融資融券知識,掌握融資融券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熟悉融資融券業務流程和交易類型,閱讀并理解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合同和風險揭示條款。
(2)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標的股票的選取條件與標準,理性選擇投資對象,堅持價值投資理念,注重股票基本面的分析,尤其對于價格波動較大的股票,應結合股票基本面情況審慎投資,合理適度運用融資融券工具,避免融資跟風炒作概念股、題材股等風險較大的股票,防范價格回調風險。
(3)投資者應當結合市場走勢和自身狀況,做好必要的頭寸控制,在市場波動增大時主動減倉、釋放風險、及時止損。
案例二:公司違法導致股東違約,股權質押警惕多重風險
2014年12月26日,蔡某與海通證券簽訂了《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以下簡稱《業務協議》)及《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以下簡稱《交易協議》),蔡某以其所持有的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泰電氣)的限售股通過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向海通證券質押融資1387萬元。后欣泰電氣因涉嫌財務造假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造成市場、媒體對欣泰電氣產生大量負面報道或質疑,存在暫停上市的可能,已嚴重影響蔡某的履約能力。故海通證券根據《業務協議》的約定,于2015年7月20日發函要求蔡某于2015年7月27日之前提前購回上述融資。由于蔡某并未按照約定履行提前購回的義務,海通證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認為,根據《業務協議》約定,若發生標的證券所屬上市公司出現最近一年存在重大違法違規事件,或財務報告存在重大問題;市場、媒體或監管機關等方面對其生產經營、公司治理、兼并重組等情況存在大量負面報道或質疑等情形,海通證券有權要求蔡某在該情形發現或發生的下一交易日提前購回。欣泰電氣涉嫌存在重大違規違法事件,或財務報告存在重大問題,且監管機關已對其立案調查。蔡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收到《關于提前購回股票質押融資本息的函》后向海通證券提出異議,海通證券要求蔡某提前購回其所出質的股票符合合同約定。蔡某應當償還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287萬元的本金、延期利息與違約金。
風險提示
(1)公司因違法違規受到監管機關調查和處罰,其股票價格必然會受到影響。投資者應當多樣化投資以分散風險,避免集中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單只市場風險較高的證券,防止因個別證券價格下跌使得擔保品總價值大幅縮水,從而導致維持擔保比例大幅下跌,觸發強制平倉。
(2)投資者應當結合市場走勢和自身狀況,做好必要的頭寸控制,在市場波動增大時主動減倉、釋放風險、及時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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