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2017年2月某證券營業部投資顧問人員向楊某提供投資咨詢服務后,楊某反映投資顧問人員向其推薦了股票,并對股票走勢做出了確定性判斷,楊某根據投資顧問人員的建議,購買了股票,后該股票價格下跌,楊某出現虧損,故向內蒙古證監局致電投訴營業部嚴重影響其投資決策,致使發生虧損,要求營業部賠償其損失并改善服務質量。
【調解結果】
接到此投訴事項,內蒙古證監局組織內蒙古證券期貨業協會調解員對案情進行了分析,了解核實事件過程,調取了營業部對楊某的服務記錄,未發現相關工作人員在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時對證券價格的漲跌做出確定性判斷的證據,楊某對工作人員所提供投資建議存在誤解。
根據證監會《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不得對證券價格的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的判斷”,證監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保證投資收益”;第二十三條也明確指出“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營業部在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存在上述違規行為。經內蒙古證券期貨業協會調解,營業部向楊某詳細解釋說明了投資咨詢工作人員所提供投資建議的內涵,楊某表示接受與認可,該糾紛得以解決。
【案例評析】
本案主要是投資者誤解營業部投資顧問人員的咨詢建議造成的。投資者不應曲解、輕信投資咨詢人員,而忽略證券市場風險。證券經營機構在向投資者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時,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股票或市場走勢進行確定性判斷,并據此提供投資建議;在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時,應當在有合理依據的情況下向投資者提供投資建議,并對投資品種的風險收益特征等進行詳細介紹。投資者也必須牢記,不要輕信證券公司無充分合理依據的推薦,要知悉風險,謹慎投資。證券經營機構應完善投資咨詢業務內部控制,要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和考核,重視對投資咨詢業務行為的留痕管理,發現對證券價格的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判斷的行為,應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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