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什么情況下,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不存在表決權差異?
答:上市公司股東對下列事項行使表決權時,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享有的表決權數量應當與每一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相同:
(1)修改公司章程;
(2)改變特別表決權股份享有的表決權數量;
(3)聘請或者解聘獨立董事;
(4)聘請或者解聘監事;
(5)聘請或者解聘為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出具審計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
(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股東大會應當對上述第(1)項、第(2)項、第(6)項事項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但根據規定將相應數量特別表決權股份轉換為普通股份的除外。
2.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主板上市公司,發布的股東大會通知有何要求?
答: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數量及對應的表決權數量、股東大會議案是否涉及導致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享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每一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相同的事項等情況。
3.投資者如何了解主板上市公司表決權差異安排情況?
答:上市公司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該等安排在報告期內的實施、股份變動、表決權恢復及行使情況等,特別是風險、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該等安排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關措施的實施情況。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股東應當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1)特別表決權股份轉換成普通股份;
(2)股東所持有的特別表決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標記、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等,或者出現被強制過戶的風險;
(3)其他重大變化或者調整。
相關公告應當包含具體情形、發生時間、轉換為普通股份的特別表決權股份數量(如適用)、剩余特別表決權股份數量(如適用)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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