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幫助投資者充分了解深市主板改革后的相關規則變化和投資風險點,深交所投資者服務部推出《主板投資入市手冊》。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主板股票交易機制”相關內容。
1.主板和創業板股票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價格范圍(“價格籠子”)的規定有何優化?
答:主板和創業板股票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在“2%價格籠子”基礎上增設“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機制安排,當2%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不足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即0.1元)時,適用0.1元價格范圍,便利低價股申報。具體規定如下:
(1)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于買入基準價格的102%和買入基準價格以上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孰高值;
(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賣出基準價格的98%和賣出基準價格以下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孰低值。
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近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舉個例子,投資者小李想要買入深市股票:
(1)如果此時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為10元/股,2%的價格籠子對應價格范圍為10元*2%=0.2元>0.1元,仍舊適用“2%價格籠子”,小李的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于10元*102%=10.2元/股。
(2)如果此時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為3元/股,2%的價格籠子對應價格范圍為3元*2%=0.06元<0.1元,不足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則適用0.1元價格范圍,小李的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于3.1元/股。
上述規定不適用于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
2.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開盤集合競價期間、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收盤集合競價期間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答: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含主板和創業板股票),開盤集合競價期間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為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900%以內,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收盤集合競價期間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收盤集合競價在有效申報價格范圍內進行撮合。
3.申報時超過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申報是無效申報嗎?
答:投資者需特別注意,本次修訂的《交易規則》將存單機制改為拒單機制。即,申報時超過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深交所將直接拒單。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而發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深圳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準確可靠,但并不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出任何保證,對因使用本文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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