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投資者一個真實、透明、合規的上市公司,促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根本手段。但是,個別上市公司為了粉飾業績、提升股價等目的,不惜在信息披露上動手腳,比如對外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推遲披露重要信息等。那么,什么是虛假陳述?虛假陳述有什么危害?下面幾個問題,帶您了解一下。
1、什么是虛假陳述?
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信息披露相關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信息披露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信息披露的原則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其中,“真實”是指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必須客觀,具有事實基礎,不得有虛假記載;“準確”是指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不得存在語意不清,容易產生歧義的表述,也不能故弄玄虛引起誤導;“完整”是指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全面完整,不得故意隱瞞事實或者存在重大遺漏;“及時”是信息披露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披露應披露事項,不得滯后。如果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上述要求的陳述,則構成虛假陳述。
2、誰是虛假陳述的實施人?
虛假陳述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實施的特定行為。特定的義務主體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法律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指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發行人或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負有責任人員,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銷商、上市推薦人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服務機構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自然人。
3、虛假陳述包括哪些種類?
虛假陳述可分為以下幾類:
(1)虛假記載,即行為人故意披露不存在的事實,強調信息披露的不真實。以Z公司為例,其2013年至2015年申報的四份招股說明書中存在虛增利潤、虛假披露主營業務情況,構成虛假陳述,證監會依法對Z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同時決定沒收其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并分別處以相應罰款。
(2)誤導性陳述,即披露的信息不準確,誘使投資者作出錯誤判斷并由此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典型的誤導性陳述包括語言模糊歧義、難以理解、存在部分遺漏等,其特點在于信息披露過程中披露事項是真實的,但在表述上存在缺陷,極易導致投資人產生錯誤認識、作出基于該錯誤認識的判斷。例如,A公司在信息披露以及接待多家機構投資者過程中,披露開展互聯網金融相關信息,但A公司實際相關業務收入極小,缺乏相應的事實基礎,A公司披露涉及未來經營信息時,不完整、不準確、不夠謹慎客觀,將重大不確定性信息當作確定性信息對外披露。經調查確認后,A公司及高管因發布誤導性陳述而受到行政處罰。
(3)重大遺漏,即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將應當披露的重大事項完全或部分予以披露,強調信息披露的不完整。重大遺漏可能出于披露義務人的疏漏,也可能是其故意為之,通常是為了維持股價或隱瞞不利信息。例如,L公司在2012年至2014年進行關聯交易,但未在定期報告上進行披露,構成信息披露重大遺漏,最終被實施了相應的處罰。
(4)不正當披露,即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方式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表現為信息披露的不及時、不合適。該類行為使投資者不能及時掌握影響投資決策的信息并據此把握投資機會,使信息喪失時效性,因此也屬于虛假陳述的范疇。例如,H公司在信息披露申請未獲交易所批準的情況下,將有關議案的臨時公告通過股吧等渠道對社會公開,該披露渠道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構成不正當披露,最終受到了證監會的處罰。
4、虛假陳述有什么危害?
虛假陳述行為依托信息流,擾亂了證券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損害市場、投資者和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虛假陳述的危害主要體現在,一是導致證券價格無法真實反映上市公司價值,中小投資者容易被虛假陳述信息所迷惑,作出錯誤的投資決策。二是虛假陳述被揭露后,會形成股價大幅度波動,在虛假陳述期間買入的投資者遭受財產損失。三是侵害信息披露制度的公信力,形成不正當競爭,破壞資本市場良好生態。四是損害上市公司誠信形象,降低公司品牌價值與信譽度,公司及其董監高還會因此受到處罰。(本篇由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楊兆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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