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案件數量逐年增多,從司法實踐看,案件類型主要為投資者向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訴訟索賠。時常有投資者向投服中心咨詢,其投資的在新三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因虛假陳述被證監會行政處罰,自己能否訴訟維權,應當如何維權?下面投服中心就對投資者關心的上述問題進行解答。
新三板掛牌公司虛假陳述投資者訴訟維權概況。
根據公開資料,幾乎每年都有新三板掛牌公司因虛假陳述被證監會處罰,其中2018年度就有5家新三板掛牌公司被證監會(含派出機構)處罰。然而,鮮有投資者向掛牌公司訴訟索賠,至今更無投資者勝訴的案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司法機關、投資者等市場主體對新三板掛牌公司虛假陳述案件是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3]2號,簡稱《若干規定》)存在不同的認識。
對新三板掛牌公司訴訟維權是否有法律依據?
目前,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的主要法律依據是《若干規定》。根據《若干規定》的定義,證券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是指證券市場投資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并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賠償案件。”該定義中,“投資人”是指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證券認購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證券市場”,是指發行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發行市場,通過證券交易所報價系統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市場以及國家批準設立的其他證券市場。該定義同時起到了明確《若干規定》適用案件范圍的作用。
那么,新三板掛牌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是否適用《若干規定》?投服中心認為應當適用,理由如下:
首先,新三板屬于國家批準設立的其他證券市場,掛牌公司的股票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以競價轉讓、做市轉讓等方式進行公開轉讓,符合《若干規定》的受案范圍。
其次,《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規定:“證監會應當比照證券法關于市場主體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第六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綜上,新三板掛牌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適用《若干規定》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需要提醒投資者的是,《若干規定》還明確規定,在國家批準設立的證券市場上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交易發生的民事訴訟,不適用本規定,也即只有通過競價轉讓和做市轉讓方式進行公開交易而發生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才能適用《若干規定》。
投資者的維權途徑有哪些?
當新三板掛牌公司因虛假陳述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且投資者因該虛假陳述行為遭受損失時,投資者應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一般而言,投資者主要有兩種維權途徑可以選擇:一是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準備證據資料,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律師通過訴訟方式索賠維權;二是委托投服中心在全國各地設立的證券糾紛調解工作站或其他調解組織就投資者與新三板掛牌公司之間的證券糾紛進行調解維權。無論以何種方式維權,投資者都應當在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后的三年內及時依法維權,以免因錯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給維權帶來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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