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澤達易盛案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投服中心發布公告,公開征集澤達易盛案投資者授權委托,申請參加澤達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訴訟,并申請轉換特別代表人訴訟。
談及為何對該案發起特別代表人訴訟,投服中心在答投資者問時表示,澤達易盛案系科創板首批欺詐發行案件。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澤達易盛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違法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屬于欺詐發行、財務造假,并在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中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真實的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澤達易盛違法行為性質惡劣,嚴重破壞了證券市場秩序,損害了投資者合法利益,澤達易盛及其責任人在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之外,理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投服中心表示,在全面注冊制背景下,加大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追究,有利于推動和保障注冊制改革行穩致遠。投資者服務中心一直密切關注市場動向,依據相關規則,綜合考慮案件重大典型、關注度高且具有較強示范性,違法行為人已被行政處罰且具有一定償付能力等因素,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后續將申請參加普通代表人訴訟并申請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
上海上正恒泰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及律師、投服中心證券訴訟案件評估專家委員會委員程曉鳴表示,根據《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選擇案件除了“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具有示范意義”標準外,有關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刑事裁判、被告具有一定償付能力也是考量因素。可見,現階段投資者保護機構發起特別代表人訴訟,其主要目的是針對重大典型、有影響力案件,同時進行訴訟試點、積累經驗。
程曉鳴認為,從中國證監會對澤達易盛及其相關人員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看,澤達易盛及相關當事人在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在定期報告中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均屬于重大證券違法行為。而且,澤達易盛屬于在注冊制改革以后登陸科創板的企業,其欺詐發行的行為市場影響惡劣。可見,投資者服務中心根據相關規定選擇該案發起特別代表人訴訟是完全有必要的。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資深顧問、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投服中心證券訴訟案件評估專家委員會委員黃江東表示,澤達易盛作為首批因欺詐發行被行政處罰的科創板公司,值此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之際,該案的處罰及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對市場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有效震懾市場違法行為,為全面注冊制保駕護航。其次,踐行保護投資者理念,提高投資者的市場信心。最后,積累特別代表人訴訟經驗,推動代表人訴訟常態化。
黃江東認為,特別代表人訴訟僅是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程序本身并不會增加上市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總量,減少投資者訴訟成本、一次性解決糾紛才是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主要目的,即使因巨額賠償導致上市公司存在破產風險,這也是對違規企業應有的懲罰,并且不采取一次性解決糾紛的方式并不會使得公司能有更強的賠償能力,反而會使得部分因顧慮維權成本的投資者的損失無法得到補償。澤達易盛案再次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將為法院、投保機構、證券監管部門等各方積累更多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處理經驗,推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常態化,更好地維護投資者利益。
(編輯 張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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