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見習記者 毛藝融
據投服中心2月24日消息,近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在黑龍江地區首單支持訴訟——奧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瑞德”)虛假陳述案獲哈爾濱中院勝訴判決:*ST瑞德承擔賠償責任,實際控制人左某波承擔100%連帶責任,實際控制人褚某霞、審計機構各承擔5%連帶責任。
投服中心表示,下一步,將繼續深化證券支持訴訟實踐,在貫徹落實“追首惡”的同時,通過證券民事訴訟機制壓實中介機構責任。
實控人全部連帶責任
審計機構難辭其咎
2020年7月14日,重慶證監局就*ST瑞德虛假陳述作出行政處罰,并對組織、策劃、領導并實施違法行為的實際控制人左某波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2020年11月5日,重慶證監局就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華所”)為*ST瑞德提供年報審計服務未勤勉盡責作出行政處罰,此案被列為2020年證監會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之一。
為督促中介機構勤勉盡責,充分發揮“看門人”作用,投服中心“追首惡”,以上市公司、審計機構為共同被告,委派公益律師聶國豐(黑龍江高盛律師集團事務所)代理1名投資者提起訴訟。
投服中心表示,近日收到勝訴判決,訴請金額53766.52元,判賠金額33834.78元,獲賠比例約63%。在*ST瑞德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上,左某波(虛假陳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指使從事違法行為)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褚某霞(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5%連帶賠償責任,大華所(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承擔5%連帶賠償責任。
持續“追首惡”
貫徹“零容忍”
實踐中,許多重大典型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均是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新《證券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及中辦、國辦《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均強調加大對“首惡”的追責力度。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也對“追首惡”予以明確。
“自2016年開展支持訴訟起,投服中心始終將受處罰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或負有直接責任的其他個人列為第一被告,精準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人。”投服中心表示。
經過持續推動,“追首惡”逐漸成為社會共識,越來越多投資者在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將違法個人一并列為被告。
據記者了解,截至目前,投服中心累計提起支持訴訟50件,提起股東代位訴訟3件,股東直接訴訟1件,申請發起特別代表人訴訟1件。
投服中心表示,下一步,將繼續深化證券支持訴訟實踐,在貫徹落實“追首惡”的同時,通過證券民事訴訟機制壓實中介機構責任;進一步探索證券公益訴訟制度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在全面實行注冊制背景下,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助力建設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編輯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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