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2月20日,投服中心代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智慧”)訴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張某虹、王某、王某紅、洪某等四被告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案,因控股股東、原董事長兼總經理張某虹全額向大智慧賠償訴請損失,原告投服中心的訴訟請求和訴訟目的已全部實現,上海金融法院裁定準予原告撤訴。
該案是全國首例由投保機構提起的股東代位訴訟,也是上市公司因證券欺詐被判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全國首例投保機構提起的向公司董監高追償的案件。
同日,該案的衍生訴訟大智慧公司訴董監高追償案當庭順利調解,兩案大智慧公司將共獲賠約3.35億元。
持續摸排 廣泛收集代位訴訟線索
新《證券法》施行后,投服中心廣泛搜集線索,對虛假陳述責任追償、資金占用、違規擔保三類案件進行集中摸排。投服中心通過查詢一萬多份公開裁判文書,發現案件線索36條,經研究,選擇大智慧案作為股東代位訴訟的首單試點案件。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已向法院提起3起股東代位訴訟案件。
示范引領 挑選典型判決探路
此前,大智慧公告已就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向投資者賠償了約3.25億元。2021年4月起,投服中心兩次向大智慧提出質詢,督促其向相關責任人追償。因公司怠于履行追償職責,投服中心以一起約86萬元的民事判決書為依據,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全國首單投保機構股東代位訴訟,將控股股東張某虹等人列為被告和第三人。
投服中心起訴后,再次建議公司監事會盡快向張某虹等人追償剩余賠償款。在投服中心持續督促下,大智慧主動提起訴訟,要求控股股東張某虹等人對剩余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
前路漫漫 代位訴訟路遙且難
訴訟過程中一波三折:一是訴訟費對于非盈利性機構仍是負擔。盡管投服中心是公益性投保機構,但提起訴訟仍需依法交納訴訟費,且不屬于法定免交訴訟費的情形。若以本案全部標的起訴,訴訟費將達170余萬元,這對于非盈利公益投保機構而言負擔過重。正是考慮這個因素,投服中心前期僅選擇一起86萬元的民事判決作為嘗試提起訴訟。
二是立法司法空白亟需案例探索。目前對于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糾紛內部追償在立法上不完善、司法上基本空白,學術界、實務界存在不同觀點,這也是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
三是專家輔助人的選聘歷經波折。因本案涉及會計、審計等專業問題,法院采取專家輔助人的審理機制,但有意愿出庭“對抗”上市公司、知名審計機構的專家較少,本案最終愿意作為投服中心專家輔助人出庭的兩位教授也充分體現了責任擔當。
發揮合力 監管與司法有效協同
投服中心發起的全國首單投保機構股東代位訴訟及其衍生訴訟,是落實最高法院、證監會倡導金融司法和監管協同的具體體現,也是較好平衡平等保護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資者利益的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勇于創新,由分管副院長擔任審判長,聚焦各方有無過錯、過錯程度、責任大小,先后三次組織庭前證據交換,并建議當事人聘請專家輔助人就會計、審計問題發表專業意見,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維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構筑大投保 切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本案是全國首單投保機構股東代位訴訟,與其衍生訴訟一起,是落實新《證券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及中辦、國辦《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中“加大對證券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責任人證券違法行為的追責力度”的具體實踐,維護了上市公司合法權益,提高了“關鍵少數”的違法違規成本。
投服中心表示,將繼續關注該案中上市公司的實際獲賠情況,努力推動相關各方將中辦、國辦“加大對違法行為人追責力度”的要求真正落實到位。
(編輯 李波 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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