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與上海證監局聯合發布“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加強協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協作意見》),立足上海法院審判職責與派出機構監管職責,進一步明確了證券監管執法與證券司法審判之間的協作配合機制。
《協作意見》的出臺,是上海貫徹中辦、國辦《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的有力舉措,是落實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具體探索,是把投資者權益保護和行政司法協同落到實處的努力實踐。
《協作意見》提出,上海法院與上海證監局達成專項聯絡工作、案件信息通報、證據調查配合、案件審理支持、長效協作交流等五個方面協作機制,共計十六項工作措施。主要包括:雙方因行政監管或者司法裁判需要,可以向對方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有效應對廢除前置程序后投資者可能面臨的舉證、認證難題;雙方分別從訴訟的受理到裁判,從行政立案到處理決定,進行及時、充分的信息和文書互通,有助于形成司法和監管的法治合力;雙方開展征求監管專業化意見、進行法律專門化指導等案件辦理支持協作,有利于法院及時查明事實,恰當判定各方責任,有利于監管部門提高懲治證券違法行為的質效。
上海證監局表示,依法追究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是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進行立體式追責的重要一環,也是優化資本市場生態的重要方面。《協作意見》將促進《通知》的盡快落地,上海證監局將以此為契機,進一步推動健全上海的證券執法司法體制,持續優化證券市場法治化治理手段,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引導轄區資本市場規范健康發展。(記者/朱寶琛)
(編輯 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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