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寶琛
在5月19日舉行的第四屆“5·19投資者保護宣傳周”活動上,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公益律師、上海市浩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和曉科結合美麗生態案,暢談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當中“追首惡”的重要性。
他認為,從追責角度來講,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被罰,雖然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義務人,但上市公司僅僅是實控人作惡的工具,追責時應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員,防止廣大股東受二次傷害。從公司治理角度講,追究主要責任人員也有利于警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勤勉盡責,不得做出非法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
關于美麗生態案,和曉科介紹,主要涉及三方面的虛假陳述行為:一是資產重組文件與事實不符構成誤導性陳述;二是重大項目終止未及時披露,發生重大遺漏;三是年度報告會計處理不當,存在虛假記載。
“訴訟時,我們秉持投服中心堅持的追首惡的基本思路,不僅訴請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對投資人進行賠償,同時還訴請三名實際控制人和主要負責人對證券虛假陳述行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要求五名被告共同賠償兩位原告合計8萬余元。”和曉科說,經過兩次庭審,原告與美麗生態公司和賈明輝達成調解協議,美麗生態公司也及時予以履行。
和曉科認為,投服中心不僅要追求投資者的勝訴獲賠,更為重要的是要在支持訴訟過程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要以“追首惡”為重要目標,盡可能讓幕后實際操縱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付出沉重代價,還要盡量避免給上市公司造成“二次傷害”,兼顧上市公司、員工、債權人及投資者的利益,保穩定、促發展,而這些也是國家設立投資者保護機構的初衷之一。所以,案件調解后,投服中心還進行了股東代表訴訟的工作,這是投服中心履行對實際控制人追償權的首個案例。
那么,為什么一定要在證券公益訴訟中“追首惡”?一定要將虛假陳述行為的直接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列為被告并落實賠償責任?
對此,和曉科介紹,一方面,司法實踐中,大部分虛假陳述案件案例都一般僅將上市公司作為被告,甚至有的地方法院在收到有自然人為被告的訴狀后因為法律送達等方面的原因甚至主動建議撤回對該等自然人的訴訟。
另外一方面,實踐中具體到賠償時也是由上市公司負責向受損投資者賠付,而實際組織、策劃、實施虛假陳述等證券違法行為決策的往往是董監高、實控人,這類群體卻逍遙法外,繼而對廣大上市公司的現有投資者、股東造成二次傷害。
和曉科認為,投服中心在公益維權過程中一貫主張追究個人責任,訴訟目標對準上市公司董監高、實際控制人等直接違法行為責任人,在支持訴訟中通常將處罰認定承擔直接責任的上市公司董監高、實際控制人列為共同被告,引領廣大受損投資者向違法董監高、實控人追責。從法律角度,增加被告也能減少訴訟的風險,減少執行的難度,增強執行到位的可能性。
同時,追首惡也是政策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一系列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更明確的指向除發行人以外的其它相關責任人,尤其是控股股東、有過錯的董監高和實際控制人承擔法律賠償責任。另外,依據刑法還可以承擔刑事責任。
(編輯 田冬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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