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上市公司修改業績承諾的事項,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重點關注公司變更業績承諾的合理性,以及董監高履職過程中是否勤勉盡責。
例如,某公司于2016年9月發布公告,擬以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18.8億元收購標的公司95%的股權,標的公司主營業務為服裝的設計和銷售。公司實際控制人楊某和標的公司實際控制人羅某共同承諾標的公司2017-2019年的扣非凈利潤分別不低于6220萬美元、8460萬美元、11870萬美元,若未完成業績承諾則以現金方式補償差額。然而2017-2019年標的公司均沒有完成業績承諾,公司與羅某、楊某三方于2019年11月簽署了補充協議,約定將現金補償變更為非現金資產和現金補償相結合的方式,并下調業績承諾補償金額。針對本次業績承諾補償事項的合理性,投服中心的主要關注點為:(1)本次下調后的補償金額將遠低于原業績補償金額,直接損害了上市公司利益;(2)用于業績承諾補償的非現金資產的質量堪憂。根據公司公告,楊某擬用于業績承諾補償的非現金資產為兩處上海的房地產,且目前處于抵押查封狀態,能否順利履約存疑。該旅游公司實為項目公司,評估基準日的凈資產僅為997萬元,評估價為2.23億元,評估增值率達2137%。其度假區項目規劃尚在報建中,目前僅有一片荒地和一座鋼結構板房,預計短期無法實現盈利,增加了本次業績承諾的不確定性。2021年6月,公司發布公告稱收到仲裁裁決書,裁決解上市公司將該旅游公司退回給羅某,且公司稱已與羅某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將2.23億元現金或經公司認可的等值優質資產置入上市公司進行置換。針對上述事項,投服中心還關注上市公司董監高履職過程中是否勤勉盡責。然而遺憾的是公司董監高包括獨立董事對羅某是否具備足額償付債務的個人信用與能力都沒有給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意見。
2019年11月,針對上市公司變更業績承諾補償事項,投服中心以公開發聲的方式行權,要求公司說明變更業績承諾的合理性,建議業績承諾方將非現金資產變現后補償給公司。2021年6月,針對羅某用于業績承諾補償的旅游公司被退回事項,投服中心再次公開發聲,建議上市公司董事會要求羅某及時向上市公司支付現金補償。同時,公司董事會應對羅某未如期履行業績承諾的行為及時提起法律訴訟、有效追償。截至2021年8月31日,羅某仍未向公司進行業績承諾補償,而楊某用于業績補償的2處房產既未解除抵押,也未有明確的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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