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近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服中心”)接受56名康美藥業投資者的委托,作為代表人及時啟動了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我國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落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對案件進行管轄。
市場人士認為,此次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彰顯了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與司法部門對證券投資者保護的決心,以及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零容忍”的決心和態度,將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強有力的震懾,為資本市場改革特別是注冊制改革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介被納入索賠范圍
提升投資者獲賠概率和比例
4月16日,廣州中院發布的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顯示,2020年12月31日,廣州中院受理了顧華駿、劉淑君等11名原告共同起訴康美藥業、馬興田、許冬瑾等22名被告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2021年2月10日,廣州中院經審查決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本案,確定了本案權利人范圍。2021年3月26日,廣州中院發出了《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
根據證監會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正中珠江”)及楊文蔚、張靜璃、劉清、蘇創升的行政處罰決定,3月30日,原告顧華駿、劉淑君等11名投資者向廣州中院申請追加上述責任人員為本案被告,請求判令前述五被告與馬興田、許冬瑾等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廣州中院依法對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請予以準許。至此,該案被告增至27名。
原告顧華駿、黃梅香等67名投資者(包括廣州中院受理的11名原告和投服中心接受56名投資者委托)請求判令馬興田、許冬瑾賠償投資損失,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將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責任人員納入索賠對象,可能是為了增強被告的償付能力,提升獲得賠償款的概率和比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的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梳理,2017年至2019年三年間,正中珠江業務收入分別為4.92億元、4.75億元和4.39億元。
“正中珠江及4名相關責任人被納入被告范圍,體現了資本市場加大對中介機構法律責任承擔的追責態勢。”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證券法壓實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通過加大對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問責力度,以及要求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賠償的民事責任,倒逼中介機構落實勤勉盡責義務,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2005年以來,證券法包括新證券法,對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如果證券服務機構沒有盡到勤勉盡責,或者無法舉證證明自己盡到勤勉盡責的責任,需要與發行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將發行人以及發行人董監高等高管以及證券服務機構都納入被告范圍,是證券法的既有規定,也符合虛假陳述案件中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壓實證券服務機構責任的既有法理。
“兩次退出”選擇權
尊重投資者個人意愿
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啟動后,符合條件的適格投資者(后續提交退出聲明的除外)將均被納入原告范圍,投服中心依據廣州中院公告確定的權利人范圍,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調取的權利人名單,廣州中院應當予以登記,列入代表人訴訟原告名單,并通知全體原告。
投資者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審判決前,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投資者有“兩次退出”的選擇權,一是在權利登記階段。不同意參加訴訟或進行特別授權等的投資者,應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請。二是在訴訟中的調解階段。經聽證程序后,投資者對代表人與被告達成的調解協議草案仍不認同的,可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請。“兩次退出”的選擇權,實現了訴訟效率與尊重投資者個人意愿的平衡。
此外,一審判決送達后,若投服中心放棄上訴,部分決定上訴的投資者有權自行上訴;投服中心決定上訴,部分放棄上訴的投資者也有權放棄上訴。
為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特別代表人訴訟作出了特殊制度安排,原告不需要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財產保全免于提供擔保等;如敗訴或者部分敗訴,投服中心將申請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法院將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視原告的經濟狀況和案件的審理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以此減輕投保機構參與代表人訴訟的經濟壓力,調動投資者訴訟維權的積極性,提升當事人訴訟動力。
“新證券法建構的由投保機構作為代表人的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既是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制度的中國特色,更是具有創新意義的證券民事賠償的制度優勢。”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商法室主任陳潔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廣州中院發布關于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的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昭示著我國以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為特色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新時代的到來。“此案的有序推進,彰顯了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與司法部門對證券投資者保護的決心、對構建中國特色投資者保護制度的積極探索,不僅有利于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基礎性法律制度的完善,同時也為全球證券集體訴訟理論與實踐的發展貢獻了中國經驗和中國智慧。”
朱奕奕表示,特別代表人訴訟正式落地,對于資本市場尤其是對于投資者保護而言意義重大。一方面,我國證券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特別代表人訴訟可以在訴訟成本、舉證責任等諸多方面減輕投資者負擔,避免由于投資者分散、單個投資者索賠金額較小等原因,導致中小投資者出現不想訴、不愿訴、不能訴的現象;另一方面,此次特別代表人訴訟正式落地也將為我國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發展積累寶貴的訴訟經驗,有利于我國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推動特別代表人訴訟
常態化開展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為落實新證券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充分發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制度優勢,持續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投保機構將在充分尊重投資者訴訟選擇權的基礎上,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原則,進一步健全案件評估、決策、協調、實施等制度機制,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工作常態化開展,幫助廣大中小投資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賠償。
市場人士認為,推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需要完善投保機構的案件遴選程序,增加可以作為代表人參與的投保機構,進一步明確中介機構勤勉盡責的邊界等。
彭冰認為,推動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需要充分發揮投保機構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國有兩家投保機構,投服中心和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在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結束后,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可以更好地推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的開展”。
湯欣認為,特別代表人訴訟是一項非常特殊的民事訴訟專門機制,從各方來看,尤其是投服中心,非常謹慎、認真地選擇參與典型案例。未來,考慮到案例的特殊性,投服中心作為代表人,在決策、職權的行使過程中,尤其在典型案件的遴選方面,繼續保證科學、合理、透明、公正是至關重要的。另外,在保護投資者過程中,主管部門需要在民事訴訟的訴訟機制和實體的法律制度之間不斷探索,從法律層面清晰明確規定被告范圍和被告職責,以及勤勉盡責等范圍的明確界定。
“目前,中介機構勤勉盡責邊界的界定是行業關注的重點。”湯欣表示,在五洋債欺詐發行案件中,券商、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價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均被列為被告,在一審判決中,被判承擔不同比例的連帶賠償責任。當然,在不同的案件中,個案的情況不一樣,需要根據個案的背景,依據事實和證據做出切合個案情況的判決。未來,一方面要壓實中介機構包括證券服務機構的責任,另外,從貫徹立法來看,需要進一步明確中介機構服務邊界以及勤勉盡責的要求。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持續加強與最高法院的溝通協調,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不斷推動完善特別代表人訴訟各項制度機制,持續向資本市場釋放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加大民事責任追究力度的強烈信號,助力建設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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