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曉鳴 周文平
從2018年8月案件一審立案,到2021年2月收到二審判決書,已經過去2年6個月。第一次接觸委托人楊某本人,他正身陷股票投資虧損的泥潭。到2021年他已因投資基金賺取了豐厚的收益,我們也和當事人成為了朋友。
從證監(jiān)會2017年8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到現(xiàn)在,已經超過3年,該案件的民事訴訟時效已經屆滿。在這期間,資本市場發(fā)生了很大變化,“強監(jiān)管”已經深入人心。但是,唯一不變的是,委托人對本案操縱證券市場的始作俑者闕某等人仍然義憤填膺,每每談起案情,都怒不可遏。在我們將終審判決書發(fā)送給委托人時,其對案件有最終的判決而感到欣慰,但其對該案件的感悟仍是“中小散戶太難了”。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是一種極端的逐利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是積極的心理狀態(tài),為了獲取暴利,以不正當的手段,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假象,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進而實現(xiàn)操作行為人短期內減持股票獲得資金等非法目的,不僅違反了證券市場監(jiān)管規(guī)范,更給投資人造成了實際的損失。
在本案之前,操縱證券市場的民事索賠普遍存在立案難、訴訟請求難支持的問題。因為法院通常認為“對于操縱證券市場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確定以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數額的范圍、損失的計算方法,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均無明文規(guī)定;虛假陳述與操縱證券市場是兩種不同的違法行為,兩者在違法主體、行為表現(xiàn)、持續(xù)時間、影響范圍方面均不同,投資人要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認定操縱證券市場的民事賠償責任和損失的計算數額,缺乏依據。”我們非常榮幸能夠接受投服中心的指派,參與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國首例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支持訴訟。
正是基于以往很多法院對操縱證券市場民事索賠引用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的否定,投服中心和我們進行了深入探討,決定參考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司法實踐,通過擬制的“真實價格”計算投資人損失。因為操縱市場的直接后果是使股票的交易價格嚴重偏離其真實的市場價,通過對股價進行擬制還原,得出因操縱而偏離部分的股價差額,即證券“真實價格”與“買價或賣價”之間的差額。因此,使用擬制的“真實價格”計算凈損差額并以此判定投資者的損失較為合理。庭審后經過與主審法官多次溝通,主審法官認為該種擬制的“真實價格”計算投資人損失過于冒進,基于本案件的特殊性,一審法院最終認為本案信息型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與虛假陳述行為具有相似性,可以參考虛假陳述的損失計算方式計算本案投資人之損失。
通過本案的審理及與主審法官的溝通,結合本案之前的其他司法案件,可以看出,法院對操縱證券市場的民事索賠案件非常謹慎。在沒有明確的關于操縱證券市場民事索賠損失計算方式的規(guī)則出臺前,各個法院在審判此類案件時關于損失計算方式、因果關系等都將個案分析,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參考虛假陳述糾紛的因果關系、損失計算方式,并決定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下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投資人對一審法院的損失計算方式表示認可。我們作為公益律師,尊重委托人的決定,同時對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表示尊重。畢竟通過本案的司法實踐,在受理、管轄、操縱市場侵權責任、侵害因果關系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在此,我們也期望更多法院能夠接受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立案,并根據個案情況確定投資者損失計算方式、因果關系等,為將來的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的出臺提供司法實踐經驗。
最后,再次感謝投服中心在對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訴訟方面的大膽嘗試,以及對推動本案件的大力支持。
(作者系全國首例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支持訴訟一案經辦公益律師)
(編輯 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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