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劉偉杰
9月4日,第三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以“新證券法特別代表人訴訟實踐”為主題開設專題論壇,其中議題一以“證券代表人訴訟的協同機制”為主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級高級法官李偉講解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的價值導向及幾個重要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以《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的落地生根需要協同共治》為題做了分享。
李偉表示,為推動證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代表人訴訟機制落地實施,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助力建設資本市場良性維權生態,最高人民法院結合證券民事訴訟的具體特點,出臺了《規定》。《規定》全文共計42條,分為四部分,遵循依法合規與機制創新相協調、訴訟效率與權利保障相平衡、實體審查與正當程序相結合的原則,主要體現了以下價值導向:一是降低維權成本,便利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二是提升訴訟效率,促進證券群體糾紛多元化解;三是踐行正當程序,重視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四是強化實體審查,發揮司法權的監督制約作用。
李偉認為,接近司法是證券集體訴訟的重要價值所在。為降低訴訟門檻和維權成本,《規定》明確了代表人請求敗訴的被告賠償合理的公告費用、通知費用、律師費用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特別代表人訴訟中公告期滿后15日內未聲明退出的投資者即視為原告;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敗訴或者部分敗訴的原告申請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視原告的經濟狀況和案件的審理情況決定是否準許;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等。
“最高人民法院7月31日頒布的《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體現了投資者友好型的裁判理念,貫穿著公平與效率并重、法治與發展并舉、誠信與創新兼顧的法治精神,有助于增強公眾投資者的幸福感、獲得感與安全感,提升人民法院全面服務于投資者權益保護事業的公信力,促進資本市場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資本市場服務于實體經濟發展,持續優化穩定、透明、公平、可預期、有韌性與有溫度的資本市場法治生態環境。”劉俊海表示。
劉俊海進一步表示,投資者保護機構是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壓艙石,但代表人訴訟不是投保機構自拉自唱、孤芳自賞的獨角戲。為履行好證券法賦予的法定公益維權職責,投保機構既需要固本培元、苦練內功,也需要廣結善緣,與人民法院、證券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業協會及資本市場各方建立起無縫對接、同頻共振的協同共治體系,公平高效地化解證券代表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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