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杜雨萌
在9月4日舉辦的第三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上,“新證券法下特別代表人訴訟實踐”專題論壇圍繞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審裁規則等方面展開探討。
上海金融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庭長單素華表示,關于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程序性法律問題,可從以下三方面來看:
首先在特別代表人訴訟啟動程序上,據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31日出臺的《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第32條,“投資者保護機構只能通過加入已受理的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方式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投資者保護機構“加入式”的訴訟模式,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會面臨以下兩方面問題:一是投保機構在證券侵權案件的選擇方面受限,二是不同管轄法院可能會對權利人登記范圍的認定存在意見分歧。上述具體問題如何銜接和處理,未來還需要在審判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和完善。
其次,在特別代表人訴訟的調解程序中,法院除應當審查調解內容的合法性、適當性及可行性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就是調解通知送達的原則還需兼顧有效性和便捷性。
最后,從特別代表人訴訟上訴程序來看,無論是普通代表人訴訟還是特別代表人訴訟,根據我國目前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法理基礎是普通共同訴訟理論。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庭長袁銀平認為,落實好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需要解決好四個問題:一是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是一個新生事物,如何增強制度吸引力,使各方主體感受到新制度管用、好用,必須做到三個便利,即便利投資者集體維權、便利投保機構參與訴訟、便利法官辦案;二是關于證券糾紛多元化解問題;三是在特別代表人訴訟中,保障投資者的訴訟權利應處理好兩個關系,法院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投保機構保障其所代表投資者的訴訟權利的關系問題,以及投資者的個體訴訟權利和特別代表人訴訟整體利益的平衡問題;四是關于信息化建設問題。
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長黃偉峰介紹,新證券法實施后,南京中院認為“與其坐而論道,不如起而行動”,故決定在涉訴的17家上市公司中,對4家公司先行“試水”啟動代表人訴訟。“通過多起案件同步推進,可以盡量地多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以便為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在全國范圍的開展摸索經驗。”黃偉峰表示,隨著《規定》的出臺,近期南京中院已進一步完善代表人選任方案,研發了網絡投票程序,即將開展代表人選任、開庭審理等后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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