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昌校宇
新證券法實施半年來,有關投資者保護、懲治違法違規的法治供給持續增強。專家認為,這充分體現了監管層在推進資本市場生態建設方面的堅定決心。
中航證券首席經濟學家董忠云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資本市場要實現功能發揮和效率提升,需要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作為基本保障。新證券法明確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循“三公”原則,并從證券發行制度、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強化投資者保護、強化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改革與完善。同時,新證券法從八個方面完善監管執法手段,有效提升了監管執法效率與效能。
董忠云表示,今年以來伴隨著新證券法的實施,監管層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大幅提升。據統計,上半年,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98份,罰沒金額合計38.39億元,已接近去年全年的罰沒金額。同時,監管層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效率也在進一步提高,如從3月底立案到8月中下旬《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發布,證監會僅用不到5個月的時間就完成了對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而進行的立案調查。強有力的監管執法,將對資本市場各參與主體形成有力威懾,加快資本市場生態環境的完善。
“新證券法全面推行注冊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注冊制的核心,違規信披、欺詐發行、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將影響投資者的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不利于投資者對市場的信任,亦將危害投資者的利益。因此,證監會通過全面落實對違規‘零容忍’,用足、用好新證券法中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的規制,從嚴、從重、從快追究相關違法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有利于震懾資本市場中意圖違規的主體,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談及新證券法中的集體訴訟制度(代表人訴訟制度),朱奕奕表示,制度明確,在普通代表人之外,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代表人提起證券代表人訴訟,有利于中小投資者進行維權索賠。證券糾紛往往具有涉及廣、金額大、單個投資者損失程度不一等特點,這客觀上使得投資者個人進行訴訟維權成本比較高,且投資者個人舉證能力相對較低,還存在著異地索賠的難點,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專業性較強的機構,能夠發揮其專業能力和獨特作用,保護投資者,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便利投資者維權。
在增加法治供給方面,圍繞新證券法,各項配套制度不斷落地。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7月24日,證監會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意見稿),擬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8月7日,證監會形成《證券期貨行政和解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在完善訴訟和解制度;8月21日,證監會研究起草《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回購價格、回購對象、回購程序等內容,以防范欺詐發行,保護投資者權益。此外,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助力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順利進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
董忠云認為,“新證券法領銜一系列法律法規不斷擴充,資本市場的法治供給持續升級,結合監管執行力度的強化,我國在投資者保護、打擊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等方面已經取得了顯著成效,相信‘三公’原則的貫徹將有效助力資本市場實現長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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