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費阿姨:小鐘老師,我最近聽財經類的新聞廣播,聽到一則新聞說某某上市公司董事長涉嫌“短線交易”,這個詞我似懂非懂呀,您能為我講講嘛?
小鐘老師:沒問題!先來說說短線交易的概念吧!這里的短線交易是指有關責任主體,在法定期間內,對公司上市股票買入后再行賣出或賣出后再行買入,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小費阿姨:這樣?。∷远叹€的“短”,指的是時間上的“短”,是這個意思嘛?
小鐘老師:您理解的很到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這個法定期間為六個月。
小費阿姨:那今年出臺的新《證券法》有關于短線交易的相關規定嗎?
小鐘老師:阿姨您關注法律法規動態,這個習慣非常棒!沒錯,新《證券法》有短線交易的相關規定并在原《證券法》基礎上作出了修訂,我得慢慢跟您說道說道!
小費阿姨:好的,等我拿本子記一記!
小鐘老師:舊版《證券法》中,短線交易的適用主體限于上市公司的董監高、持股5%以上的股東。新《證券法》將短線交易的監管主體做了擴大,一是將新三板掛牌公司相關主體納入監管范圍,二是將監管對象擴大到董監高、持股5%以上股東的近親屬。
小費阿姨:這么說,他們的近親屬也算是短線交易的適用對象啦?
小鐘老師:對!因此上市公司董監高、持股5%以上的股東應該向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做好新規普及,避免違規。
小費阿姨:還有別的修訂嘛?
小鐘老師:當然,利用他人賬戶進行交易也納入短線交易監管。實踐中,在新《證券法》未出臺前,這種利用、控制他人證券賬號進行短線交易的行為也會受到證券監管部門監管。
小費阿姨:也就是說新《證券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確了這種行為屬于短線交易,是這個意思吧?
小鐘老師:是的。最后,舊版《證券法》對短線交易的規定只限于“股票”交易,新《證券法》將其擴大至“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即如果相關主體買賣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應當受短線交易規制。
小費阿姨:謝謝老師,我回家后要好好消化這些知識呢!
小鐘老師:不用客氣哈,在這里也提醒廣大中小投資者,大家要樹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性投資的理念哦!關注我們的微信公眾號和中國投資者網(http://www.investor.org.cn/),可以了解更多新聞和權益知識!
孟博士解讀:
《證券法》第44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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