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胡博士,聽了您上一期的介紹,我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還有很多疑問,比如在訴訟中有調解需求,是直接向法院申請么?
胡博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法釋〔2016〕14號),“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口頭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記入筆錄。”實踐中,當事人雙方都同意調解后,由法院向投服中心出具《委托調解函》或《委派調解函》等文件,并移交相關證據材料,投服中心接受函件,在法院規定的調解期限內組織調解并及時將調解結果反饋給法院。
對于調解不成功的案件,法院將恢復審判程序,依法作出判決。對于調解成功的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撤訴,也可以由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結案。
小張:通過調解結案的案件,訴訟費能減免嗎?
胡博士:可以的,訴訟費減免也是法院大力推動調解化解糾紛的重要舉措。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法發〔2016〕14號)中對訴訟費用的減免作出了原則規定。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1月發布的《上海金融法院關于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的規定》中規定:“在法庭審理前委托調解,當事人因達成和解協議而申請撤訴,本院予以準許的,案件受理費可以免予收取;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本院制作民事調解書結案的,案件受理費可以按照規定標準的四分之一收取。經法庭審理后委托調解,當事人因達成和解協議而申請撤訴,本院予以準許的,案件受理費可以按照規定標準的四分之一收取;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本院制作民事調解書結案的,案件受理費可以按照規定標準減半收取。”
小張:聽到這些規定,確實感受到了建立訴調對接機制的誠意呀。您上面提到,通過調解的案件,既可以通過法院制作調解書結案,也可以撤訴結案。那對于撤訴的案件,調解協議的效力如何保障呢?
胡博士:咱們的305號文規定 “經人民法院委派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調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也就是說,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管轄相關規定,撤訴案件就可以到委派調解的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經過司法確認后的調解協議就跟法院判決書一樣,也具有強制執行力的。
小張:哦,那真是太好了!上市公司要是耍賴,不履行調解協議咋辦呢?
胡博士:咱們305號文還規定了 “人民法院和證券期貨監管機構應當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對損毀證據、轉移財產等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及時采取保全措施。”也就是說法院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程序,確保投資者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小張:投服中心調解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的經驗如何啊?
胡博士:投服中心早在2015年就與上海一中院建立了訴調對接機制,是全國最早同法院建立訴調對接機制的證券期貨糾紛調解組織,目前已經與全國33個地區的37家高、中級人民法院建立了訴調對接機制,調解了大量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經驗可以說是特別豐富呢。
小張:哇,你們經驗這么豐富,那你們具體是由誰來組織調解啊?
胡博士:投服中心有四百多名調解員,他們大部分都是資本市場從業人士,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高管,也有從事資本市場業務的資深律師,還有退休法官,具體的調解工作就是由他們來組織的。他們參與調解工作都是公益性的,不向中小投資者收取任何費用,您可以登錄中國投資者網查看他們的公示信息哦。
小張:不收費啊,這些調解員對你們的公益事業這么熱心,真的很贊耶!胡博士,今天就請教到這里,要是我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改天再來向您請教。
胡博士:好的,您若是有什么疑問盡管@我,您也可以登錄中國投資者網或者關注“投服中心”微信公眾號,里面都有豐富的知權、行權、維權知識呢。
小張:好的,謝謝胡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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