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胡博士,我聽新聞說,遇到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導致虧損,可以向投服中心申請調解。我對調解不太懂,能給我們說說么?
胡博士:當然可以呀!通過調解化解證券期貨市場糾紛在國家層面上都是非常支持和鼓勵的。我國現在倡導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調解是證券期貨市場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像虛假陳述這種群體性糾紛人數眾多,法院面臨較大的審判壓力。為提升糾紛化解效率,最高院、證監會2016年、2018年接連出臺了《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法〔2016〕149號)(以下簡稱“149號文”)、《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法〔2018〕305號)(以下簡稱“305號文”),要求健全訴調對接機制,鼓勵法院在該機制下,將案件更多地引導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小張:通過調解解決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對當事人就更便利了么?
胡博士:這就要給您介紹下調解和訴訟的區別了。調解同訴訟相比,一是在時間上更為快捷,比如投服中心《調解規則》規定,“調解員應自接受選定或指定后30日內完成調解。經當事人同意可延期,延期后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0日。”二是方式上更為靈活,調解結果的達成完全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愿,調解員的意見只供參考。任何一方不愿意繼續調解,都可以隨時退出或不簽署調解協議。三是成本上更加低廉。比如投服中心調解是免費的,不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小張:這樣看來通過調解化解虛假陳述糾紛,確實好處很多啊。我聽說虛假陳述案件中還有這算法、那算法,什么風險考不考慮的問題,那我們通過調解要到的錢,會跟法院判的不一樣嗎?
胡博士:這個問題問得好。通過調解化解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當事人最關心的就是調解結果和法院判決結果的一致性問題。因此,為了更好地發揮調解的作用,最高法和證監會在上述“149號文”、“305號文”中都提出要建立示范判決機制。
示范判決機制是指,對因虛假陳述等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群體性糾紛,人民法院可選取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個案作為示范案件,先行審理并及時作出判決。再將與示范案件有共通的事實爭點和法律爭點的案件委托調解組織進行集中調解。
剛才您提到的算法問題,是指在虛假陳述案件中買入平均價的計算有不同的方法,比如先進先出法、移動平均法、實際成本法等。實踐中雙方當事人、司法機關等只能通過手工計算或其他小程序輔助計算損失,耗時又費力,因此我們投服中心開發出了一套損失計算軟件幫助解決計算困境。上海金融法院、南京市中院、青島市中院等多家法院已委托我們使用這套系統就多起虛假陳述案件計算投資者損失,出具專業意見。
小張:哦喲,這電子的家伙用著省力啊!我理解啊,您剛說到的示范判決機制,是不是讓法院先判一個比較典型的案子,再讓調解組織照著葫蘆畫瓢?
胡博士:可以這么通俗地理解。“示范判決+特邀調解”機制的建立,既讓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調解有依可循,又充分發揮了調解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的作用。
小張:聽了您上面的介紹,我覺得遇到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找調解挺好使!那法院在哪個階段可以將案件移交調解組織調解呢?
胡博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法釋〔2016〕14號指出),人民法院特邀調解有三種方式,分別是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訴中邀請。也就是在案件進入法院(立案前)到案件沒有正式結案前,調解組織都可以開展調解。
小張:如果我在法院立了案,又想找你們調解,可以同時進行么?
胡博士:如果在法院立案后,又直接向投服中心申請調解是不可以的。投服中心《調解規則》規定“同一糾紛已進入司法程序,或正在由其他爭議解決機構或組織處理”的案件,投服中心是不予受理調解申請的。
但調解規則同時將“人民法院依據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轉交投服中心調解”列為了不予受理的除外情形。意即,在訴調對接框架下,可以由當事人申請,通過法院將案件移轉給投服中心受理。
小張:我之前一直對調解化解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不夠信賴,現在知道調解挺管用的,謝謝胡博士的介紹!
胡博士:應該的呀,確實還有很多投資者對通過調解方式化解證券期貨市場糾紛不太了解,我們也正在加大宣傳力度。
小張:不過我對在訴訟中的案件如何向法院申請調解,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案件到了投服中心后又是如何開展調解等問題也非常好奇呢!
胡博士:沒問題呀!那咱們下一期繼續探討這個主題,小張您盡管提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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