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6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提出“推動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資本市場相關規則,允許科技企業實行同股不同權治理結構。”并要求證監會、司法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推動落實。這一意見的發布標志著我國內地正式開啟了差異化股權結構公司的新時代,有利于科技創新企業擴大融資的同時穩定控制權,實現公司的快速發展。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它的另一面,差異化股權制度也存在其固有缺陷,例如控制人利用關聯交易攫取自身利益、給予管理人(通常為實際控制人)不相匹配的報酬、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等,因此,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總結借鑒差異化股權制度的發展歷程,對加強對差異化股權制度下的中小股東保護,提出如下路徑思考。
一、充分尊重股東的自由選擇
在對差異化股權結構公司予以特別明示的基礎上,尊重投資股東的自由選擇,可以讓那些具備相應知識、經驗,并具有相應投資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稱為差異化股權結構公司的股東,通過自由選擇權進而有效降低中小股東投資者的盲目投資風險。
二、對差異化股權結構加以適當限制
差異化股權制度的優點之一是通過特別的約定賦予部分股東較大的控制權,以促進公司的快速發展,但是如果不對差異化股制度下股東身份、股權比例、行使條件、權利轉換等作出適當限制,基于中小股東權利的弱化,存在增大控制人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風險。對差異化股權結構公司限制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是差異化股權結構公司資質準入限制;二是不同投票權的持有人權利設置“日落條款”;三是不同投票權的持有人比例范圍的限制;四是對持有不同投票權的股東最低出資份額做出限制。
三、充分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
(一)差異化股權結構下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尤為重要
差異化股權結構公司中,享有不同投票權的股東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階層,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機會成本更低,而中小股東在股東權益偏好存在較大差異的現實狀況下,無法獲得充分、全面、真實的公司經營信息,不能參與到公司的經營治理中去,便無法維護自身的投資利益。因此,通過行使知情權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就顯得更為重要。
(二)中小股東知情權的保障措施
差異化股權結構公司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保障中小股東知情權:一是拓寬現有的股東知情權獲取的范圍;二是增加股東實現知情權的方式;三是完善中小股東知情權的保障方式。
四、為中小股東利益保護構建特殊的保障措施
與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相比,國內證券資本市場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投資者專業程度相對較低;二是投資者依法維權的法治意識較低;三是中小股東利益保護機制不健全,鮮有專門針對中小投資者利益而設置的特殊保障機制。基于以上特點及我國資本市場尚處在發展初期,構建特殊的保障措施尤為必要。中小股東特殊的保障措施的一是在差異化股權結構下投票權設置的特殊機制,如關聯股東表決權回避、關聯交易特殊公告制度、控制人、管理層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后懲處機制等制度;二是建立專業的“公益散戶”投資機構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機制,對差異化股權結構的上市公司給予特別關注,彌補中小股東投資專業性差、維權積極性低、維權成本收益不高的缺陷。
五、構建更加完善的事后救濟機制
在差異化股權制度下,構建完善的中小股東權益侵害事后救濟機制才能保證該制度的良性運行。構建完善的救濟途徑應當從自主維權和公權力保護相結合兩個層面來考慮:一是構建高效的自主維權救濟機制,自主維權具有自治性和自主性,體現了股東對權利的自由處分權,是權利受到侵害后最直接的權利救濟方式,主要包括雙方自愿協商、調解以及訴諸司法程序兩個方面;二是從行政監管、刑事保護措施兩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中小股東權利公權力保護機制。
本文節選自投服中心2018年度課題《差異化股權制度設計與中小股東保護研究》,由西南政法大學承辦,課題負責人:汪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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