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費阿姨:小鐘老師,我前段時間看報紙,發現我持有股票的那家公司的高管不負責任。你說,要是公司高管損害了公司利益,我作為股東,發現這種情況能去告他們嗎?
小鐘老師:阿姨您常看新聞、常看報紙真是很不錯的習慣呢!您要知道,依法維權是好事,國家正在積極營造環境支持中小股東依法維權。不過,打官司有一系列的步驟,首先得確認您是適格的起訴主體呢!
小費阿姨:這還需要確定嗎?我就是這家公司的股東呀!
小鐘老師:阿姨,這就要給您講一講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了!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于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所獲賠償歸于公司的一種訴訟制度。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連續180天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才有資格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您得看看您是不是滿足持股時間標準和持股比例標準呀!
小費阿姨:怎么還有這種要求呢,那豈不是限制了我們中小股東維權嗎?
小鐘老師:阿姨此言差矣。法律對股東起訴資格設置一定條件,是平衡公司權益和股東權益的結果。我們都知道,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一般都非常大,如果允許任何股東動輒就可以起訴高管,那么會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反而對眾多股東不利呢!
小費阿姨:哦,原來如此,你這么說我就懂啦!那我應該是不符合條件的,持股比例不夠呀!不過你剛才說合計持股達到百分之一就行,我看看能不能聯合其他股東吧!以后如果財務主管不讓我們查賬簿,我們是不就可以起訴他呢?
小鐘老師:誒慢著,財務主管不讓您查賬,這不適用股東代表訴訟。根據《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管違法違規,只有侵犯公司利益的時候,股東才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他們。您這說的是另外一回事兒,如果高管等人損害的是股東個人的利益,提起的是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
小費阿姨:哦,損害我的利益,我可以直接起訴高管;損害公司利益,我才能按照《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是這個道理嗎?
小鐘老師:是的,阿姨您理解的非常到位!
小費阿姨:謝謝小鐘老師,還是你講的透徹呀!
小鐘老師:不過,您還得注意一個問題,股東代表訴訟是有前置程序的,起訴前,您得書面請求監事會,讓監事會先代公司維權。如果監事會不作為,您才能直接提起訴訟。當然,在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提下,股東可以免除上述前置程序的限制,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對上述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員提起訴訟。
設置前置程序的原理還是剛才跟您說的,法律考慮到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及其正常運行,防止股東權利的濫用,就必須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利益與公司利益之間作出一定的平衡,對股東代表訴訟作出一定程序上的限制。
小費阿姨:那什么叫情況緊急呢?
小鐘老師:司法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判斷標準大致是這樣的——針對公司的侵權行為正在進行,如果經過前置的內部救濟程序將產生對公司難以彌補的損害結果,或等待答復將使公司的權利期間屆滿,以及侵害人正在轉移公司財產或者公司財產可能發生滅失時,就可以認定為“情況緊急”啦。
小費阿姨:哎呀,這么多條條框框,我一把年紀了,怕是記不住呀。
小鐘老師:別擔心,法律就是考慮到了中小投資者維權困難這個事實,在今年的《證券法》三審稿中進一步完善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規定國家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公司股份的,如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的限制。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限制的放寬將有助于投資者保護機構,更好的發揮中小投資者“娘家人”的作用。
小費阿姨:那真是太好了!謝謝小鐘老師,這次真是漲了不少知識呢!我可以回去安心睡個好覺了!
小鐘老師:您客氣啦!您平時也可以通過瀏覽“中國投資者網”(https://www.investor.gov.cn/)了解更多新聞和權益知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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