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享有的資產收益權是公司法所明確的股東基本權利之一,而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是回報投資者、保護投資者收益權的基本手段。在此,我們將結合投服中心的行權工作向投資者介紹現金分紅的相關情況。
一、現金分紅的前提條件
公司現金分紅屬于公司自治范疇,是否分配股利,什么時間分配股利,均由公司決定,股東只能通過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來影響公司的決策。在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會規定該公司進行現金分紅的前提條件,由于公司所處行業或財務狀況不同,其進行現金分紅的前提也通常有所不同,最常見的是當年盈利、可分配利潤(即公司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為正、現金流充裕、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事項發生等,某些公司也將資產負債率不高于某一水平等特定條件列為進行現金分紅的前提之一。在不滿足公司章程中規定的現金分紅條件時,上市公司可以不進行現金分紅。投服中心在行權的過程中發現,在不滿足現金分紅條件的公司中存在一種情況,即上市公司因子公司長期未向母公司分配利潤,將主要利潤沉淀在下屬子公司而導致上市公司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從而使得上市公司不滿足現金分紅條件,投資者也應特別注意此類公司。
二、現金分紅的信息披露
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積極回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利潤分配辦法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現金分紅政策制定及執行情況,具備條件而不進行現金分紅的,應當充分披露原因。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規定的要求,上市公司在其年度報告中應當披露報告期內普通股利潤分配政策,特別是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執行或調整情況,說明利潤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審議程序的規定,是否充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于報告期內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東分配利潤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現金利潤分配方案預案的公司,應當詳細說明原因,同時說明公司未分配利潤的用途和使用計劃。投資者可以通過閱讀上市公司章程及年報的相關內容了解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情況以及上市公司不進行現金分紅的合理性進而做出投資判斷。
三、投資者的行權途徑
相關規定要求,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前,上市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但如果中小股東不能積極行權,上市公司也難以主動向廣大中小投資者征求意見。目前較為常見的溝通渠道包括上市公司的公開郵箱、電話以及交易所互動平臺,中小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上多種渠道向上市公司了解情況并提出建議。
四、投服中心行權活動
投服中心在集中梳理上市公司章程的過程中發現,章程中存在未明確分紅制度這一普遍現象,具體包括,未對利潤分配的決策程序和機制、調整程序和機制進行明確,未對充分聽取中小股東意見所采取的措施進行明確,未對現金分紅在利潤分配方式中的優先順序進行明確等。針對章程中存在上述問題的公司,投服中心向其發送了股東建議函,建議公司董事會及時推動章程修改完善工作并在股東大會召開時予以落實。
此外,投服中心在今年的網上行權行動中,通過中國投資者網和交易所互動平臺,對存在以下兩類問題的部分上市公司進行網上質詢:一是滿足現金分紅條件但長期不進行現金分紅的公司,二是由于上市公司子公司長期未向母公司進行分紅而導致上市公司不滿足現金分紅條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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