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介
近日,投服中心收到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委托委派調解函》,邀請投服中心對某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件進行訴前委派調解,并隨函移交相關案件材料。投服中心根據雙方簽署的《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合作協議》以《投服中心調解規則》,接受委派并立即啟動調解工作流程。由于本案事實清楚,前期該法院就投資者起訴該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已經審結一批,并已形成生效判決。因此,調解員參照上述判決認定的侵權事實和賠償標準,很快制定了賠償方案,并征得投資者和該上市公司的同意,雙方簽署了調解協議書,上市公司按照賠償方案給予投資者經濟賠償,投資者不再就該起虛假陳述案提起訴訟,糾紛得到順利解決。
二、案例點評
2018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要求“落實委派調解或者委托調解機制”。此次訴前委派調解是構建訴調對接平臺的一次成功實踐,調解成本低、周期短、操作靈活的優勢得到充分發揮,既使投資者在不通過訴訟的情況下迅速實現自身合法權益的主張,又有效緩解了上市公司的訴累,同時也大大減輕了法院的審判壓力,節約了司法資源,充分體現了調解在提高司法資源利用率和便利投資者方面的積極作用。
三、調解小貼士
1、哪些法律法規對特邀調解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法釋〔2016〕14號)均對委托委派調解作了明確規定。
2、什么是特邀調解?
特邀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納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調解組織或者個人成為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調解活動。
3、投服中心是特邀調解組織嗎?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法〔2016〕149號)中明確將投服中心列為8家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調解組織之一。
4、特邀調解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一)當事人平等自愿;
(二)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
(三)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四)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五)調解過程和調解協議內容不公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什么是委派調解?
對適宜調解的糾紛,登記立案前,人民法院經當事人同意邀請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進行的調解是委派調解。
6、什么是委托調解?
登記立案后或者在審理過程中邀請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進行的調解是委托調解。
7、特邀調解在哪里進行?
調解一般應當在人民法院或者調解邀請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組織所在地進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況下選擇其他地點進行調解。
8、特邀調解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委派調解的案件,調解期限為30日。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人民法院委托調解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調解期限為15日,適用簡易程序的調解期限為7日。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長的調解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
委派調解和委托調解的期限自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簽字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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