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原告投資者常常苦于相關證據材料的收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3﹞2號)(簡稱《若干規定》)第六條第2款規定“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除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外,還須提交以下證據:(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公證證明的復印件;(二)進行交易的憑證等投資損失證據材料。”此條款中并沒有詳細解釋交易憑證具體內容,所以投服中心結合支持訴訟中的相關經驗,總結出投資者需要準備證據材料清單,便于投資者維權。
證據清單:
(一)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可在上市公司公告欄中查找。
(二)投資者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身份證明原件一般指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一般是由公安機關或國家有關機關開具的文件。根據《若干規定》的要求,不能提供身份證明原件的,應當提供經公證證明的復印件。以辦理身份證公證書為例,各地公證處收費不盡相同,所需材料也不盡相同,具體辦理事宜請投資者咨詢本人所在地公證處。以上海為例,辦理該項公證收費標準多為100元,辦理時需提供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并由本人親自辦理。
(三)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單只股票紙質版對賬單及電子版對賬單(建議EXCEL格式)。
對賬單區間至少應當包括實施日至基準日期間關于單只股票的所有交易情況,每一條交易記錄至少應包含姓名、證件號碼、股東賬號、股票名稱、股票代碼、交易日期、委托方向、成交數量、成交金額、證券余額、傭金、印花稅內容。若投資者通過多個證券賬戶或通過信用賬戶在實施日至基準日期間內買賣過該股票,需打印所有賬戶該只股票的對賬單。個別券商交易記錄默認模板中未包含證券余額一欄,投資者需向證券營業部要求在對賬單中加上此欄目。
(四)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一碼通”證券賬戶查詢單(包含所有證券賬戶)以及證券賬戶開戶確認單。
投資者應當在證券公司營業部申請打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一碼通”證券賬戶查詢單和開戶確認單,如實反映投資者一碼通證券賬號及其名下所有證券賬戶。所提供的“一碼通”證券賬戶查詢單和開戶確認單需要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證券賬戶開戶確認單往往被投資者忽略。
通常,對賬單、證券賬號查詢單和開戶確認單只能在投資者開戶營業部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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