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萌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消息,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17日就《關于企業注銷若干問題的會商紀要》(以下簡稱《紀要》)聯合召開共同推進解決企業注銷若干問題的政策發布會。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局長陳學軍出席并作政策發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萌出席并作政策解讀。
據介紹,2019年6月14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會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關于企業注銷若干問題的會商紀要》,實現以法治化手段破解“僵尸企業”注銷瓶頸。通過開展系列調研并多次會商,雙方就法院強制清算、破產清算裁定、與市場監管部門注銷登記銜接等有關問題形成共識,依據《公司法》、《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聯合發布《關于企業注銷若干問題的會商紀要》,亮點如下:
一是破解了“僵尸企業”注銷難題。對于因長期未開展經營活動,賬冊、文件滅失,企業人員下落不明,無法正常清算的“僵尸企業”,在履行相關強制清算或破產清算程序后,仍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的,公司清算組或破產管理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有關終結清算程序的裁定文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
二是簡化了公司注銷登記材料。破產企業因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企業人員下落不明,履行清算程序后,仍無法清算或全面清算,不能取得稅務部門清稅證明的,清算人或管理人憑有關裁定文書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時,登記機關不再收取清稅證明。
三是充分保障了債權人合法權益。通過強制清算或破產清算程序仍無法清算或全面清算的,由人民法院在相關終結清算程序裁定書中,載明債權人依法主張權利的內容。公司注銷后,債權人仍可以依法向清算義務人或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主張其合法權利。
四是明確了公司注銷責任義務。設有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子公司的企業,在終結清算程序前,應對其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子公司進行相應處理。進一步明確了公司退出市場應盡的責任義務,避免公司注銷導致其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子公司因母體或股東主體資格滅失,產生新的“注銷難”問題。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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