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寶琛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科創板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自主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幫助投資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民事權益救濟機制不完善的問題,證監會將重點從五方面作出專門安排。
業界認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監管的永恒主題。監管層從不同的角度推出一系列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舉措,體現的是對投資者的保護。但是,投資者也要對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要增強自我保護能力,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加強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
證監會將作出的其中一項安排,是加強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由國家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及其他證券期貨調解組織,接受投資者等當事人申請,通過專業、高效和便捷的調解服務,幫助廣大投資者妥善化解證券糾紛。
業界普遍認為,完善資本市場糾紛解決機制,暢通投資者訴求表達和權利救濟渠道,是夯實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的重要一環。
事實上,在我國資本市場上,是有專門的機構開展化解證券糾紛這項工作的:成立于2014年的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其中一項工作就是糾紛調解。
據了解,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已經建立起了覆蓋全國的糾紛調解網絡,在全國35個證監局轄區建立了調解工作網點,糾紛調解業務覆蓋證券、期貨、基金、上市公司等資本市場全領域、全主體及全類型。
同時,建立了人員齊整、專業實力強勁的調解員隊伍,由行業專家、高校專家、仲裁員、資深律師等組成的440名調解員隊伍,確保了調解工作的專業化水平;建立了手段多樣、機制創新的糾紛化解機制,與全國32個轄區36家高中級人民法院、北上廣公證仲裁機構等建立了訴調、證調、仲調對接機制,推出了單邊受理、小額速調、網絡視頻遠程調解等多項創新舉措。
另外,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5月30日,投服中心共完成網絡糾紛登記354件,受理130件,調解成功29件,投資者獲賠金額550余萬元。
北京高眾律師事務所李國璽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關于科創板的問答中,強調了從加強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積極開展支持訴訟實踐、創新實踐示范判決機制、建立責令購回制度以及推動建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等五方面做出了專門安排以更好地幫助投資者維護好自身權益,這與2019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中第四部分相呼應。
《若干意見》第16條提出:全面推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推廣證券示范判決機制。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落實《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依靠市場各方力量,充分調動市場專業資源化解矛盾糾紛,推動建立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化解和賠償救濟機制。
在李國璽看來,從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與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開始,就已經逐步建立健全了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民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認可證券期貨試點調解組織制度、明確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落實調解協議的督促程序、建立示范判決機制、確立在線調解方式有效性等方面進行了創新,大大提高了證券期貨糾紛調解的效率和權威性,為投資者提供了便捷、專業、多元的證券期貨糾紛化解渠道。
積極開展支持訴訟實踐
證監會將重點作出的另一項安排,是積極開展支持訴訟實踐。針對中小投資者維權成本高于維權收益的窘境,由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支持中小投資者依法維權,免費提供法律咨詢、訴訟代理、損失計算、證據搜集等服務,從時間、精力、經濟上有效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提升維權的積極性。
“事實上,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以解決中小投資者向上市公司“維權難”的問題。”華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夏嬅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201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明確,科創板上市企業的證券類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試點集中管轄。
朱夏嬅還表示,從證監會負責人的答記者問來看,證監會已明確將推動“集體訴訟制度”,即“只要一個集團內的投資者獲得判決,該判決結果適用于該集團內的全體組成成員”。
值得關注的是,投服中心董事長郭文英日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下一步,投服中心將在涉及科創板矛盾糾紛中積極提供第三方損失核定服務,推動以科創板為試點推廣證券示范判決機制;及時受理調解當事人主動申請的和法院委托委派的涉及科創板糾紛,研判總結糾紛的新情況、新問題,向監管部門、人民法院通報,提醒投資者注意防范風險,督促上市公司、經營機構加強內控合規。同時,加快籌建全國性資本市場糾紛調解機構的工作進度,為化解資本市場特別是科創板市場糾紛提供更為專業高效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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