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違規場外配資的高杠桿屬性和“強制平倉”的風控制度安排,使其具有高風險特征,如果相關主體不能盡到“投資者適當性”的審查義務,就會造成大量中小投資者承擔遠超出其承受能力的風險,因此,違規場外配資本質上是對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侵害。目前來看,從事違法違規配資業務的既有持牌金融機構,也有非持牌金融機構,既有個人投資者,也有機構投資者。
本報根據證監會處罰的多起場外配資中違法案例,從多個角度揭開違規場外配資的面紗。在此,也再次提醒投資者“投資千萬條,合法第一條。”!
因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中國證監會日前對黃某發出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決定:沒收黃某違法所得267,058.14元,并處以60萬元罰款。
證監會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對黃某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黃某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黃某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黃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5年7月15日至8月31日,黃某通過X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外包),使用H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網絡)H系統為客戶提供賬戶開立、證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詢等證券交易服務,且按照證券交易量的一定比例收取費用,獲取非法收入267,058.14元。
黃某以X外包名義與H網絡簽訂協議,約定H網絡為X外包提供H系統服務,合同有效期為2014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
黃某利用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募集到的資金3.68億元,為客戶提供資金。客戶取得H系統子賬戶與密碼后,可以進行查詢、委托買入、賣出、撤單等證券交易操作。截至2015年8月31日,黃某通過H系統為客戶開立了超過205個子賬戶。客戶通過H系統的證券交易額為5,656,366,612.56元。
黃某通過H系統對客戶的證券、資金進行監控及清算。
經查,黃某未獲得經營證券業務的許可。
以上事實,有銀行電子回單、黃某操作H系統界面的截屏材料、相關協議、黃某提供的相關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黃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所述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黃某違法所得267,058.14元,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侯捷寧)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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